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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根据我校一九五一年至一九五二年六月份本科学生第一次生产实习的经验,特作以下几项补充说明。 (一)生产实习条例第二段第二条规定“争取有关的企业与机关能作为本校学生实习之固定基地,是为至要。”在第一次实习中除个别系这样做了之外,一般的都未建立固定关系。这是值得注意的,因为一九五三年全国将实行计划生产,如果不把实习企业或机关固定下来,临时会遇到许多困难(如对实习生的领导或住处等等);下次生产实习,各系有必要争取以文字(合同)的方式建立固定关系。这样做可以使得双方心中有数,避免工作上的被动。 (二)生产实习的准备工作应尽早在第一学期开始着手,生产实习纲要应在寒假开始前拟出,比便於编制总预算书。 (三)生产实习纲要尽可能在实习前征询各企业的意见并取得其同意,以免脱离现场实际情况临时变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