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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许迪案木牍所做的两则考证。第一则指出34号木牍中原释作“意”之字当为“竞”字。“考竞”“考实竞”是汉(东汉)晋时期司法的习惯用语,其意为审问调查完毕:第二则探讨了50号木牍中“傅前解”一词的含义。根据前人研究及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的相关材料,“傅前解”是指将本次报告的“解”附著于上次报告的“解”后,二者并存,同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