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默示放弃规则的重构--以《仲裁法》第26条后半部分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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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默示放弃规则所持态度存在分歧,需对该规则作精细化解释。以双方合意为基础达成的仲裁协议仍需双方合意方可解除,则应对默示放弃仲裁协议仲裁规则作严格化解释,即行为要件由消极地未提出妨诉抗辩限缩解释为未提出妨诉抗辩且积极地应诉答辩,时间要件由“一刀切”式的首次开庭前修正为动态的实体答辩前。作严格化解释后,仲裁协议默示放弃规则既能避免仲裁管辖与司法管辖冲突与真空的矛盾局面,与诉讼管辖规则合缝衔接,亦能与仲裁协议的妨诉抗辩效力相契合,符合我国强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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