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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股份制企业职工,有一件事一直憋在心里,想向您请教一下。今年5月份我们企业的活特别忙,经常加班。其中每月还有两个休息日不休息,我每月才能领到520元工资,扣除加班加点工资报酬外,实领工资285元。我们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300元。我向企业提出这个问题。要求补发工资。企业劳资人员向我解释说520元已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同意向我增补工资。我想问一问,企业这样做是否违法?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