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根据国家示范高职建设精神,依据岗位职业标准对人才职业能力的要求,以校企合作为基础,以工学结合为方式,坚持创新,深化经济法教学改革,突出岗位职业能力的培养,全方位探索经济法课程的改革模式。
【关键词】经济法 岗位职业标准 改革
在我院国家示范高职的建设过程中,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提出的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要坚持“导向性、协调性、效益性、创新性”的原则,我们结合地方和行业对岗位人才的需求状况,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改革方向,不断探索、深化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改革,突出地体现了岗位职业能力的培养。
一、基于岗位职业标准,构建课程体系改革模式
在推行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背景下,围绕我院国家示范高职的建设要求,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我们对经济法课程进行了系统的教学改革,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行动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实施以行业为主导,校企合作的基础上,经过大量的市场调查研究,我们首先确立了经济管理类各专业的职业核心能力和各专业的岗位职业标准,在总结职业教育经验的基础上,参照经济管理类各专业的职业标准,针对岗位职业群的实际需要,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以工作实践为主线,以工作任务进行驱动,建立了以行动体系为框架的现代课程结构,并重新组织、序化课程内容,做到陈述性知识与程序性知识并重,将陈述性知识穿插于程序性知识之中,理论与实践一体化,突出行业特点和实践特色,创新课程体系和改革教学内容,确立了符合岗位职业标准要求的课程体系改革的总体改革模式。
二、基于岗位职业标准,设计课程体系
1.轻理论体系重实际应用。
对高职院校的学生而言,相对有限的学时和薄弱的法律基础知识与繁杂深奥的经济法形成了一对矛盾体,因此,经济法理论上的过多探讨不现实也不必要。高职院校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要求最终使得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轻理论研究重实际应用成为课程改革的必然方向。
在课程内容的选择以及课程内容的序化过程中,我们始终紧紧围绕经济管理类各相关专业的岗位职业标准,以学生从业后在企业相关工作岗位将要实际应用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人手,注意和相关的专业技能课程相衔接,以适度够用为度,追求职业工作的实践性要求,克服了传统的高等学历教育的理论体系性、深度性要求与高职学生职业能力需求之间的矛盾性,将高职院校学生不需要的经济法课程中一些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剔除出去。因此,现有的经济法不再是原来经济法法学学科知识的翻版,其课程体系更加符合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相关技术领域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对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素养养成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2.落实学科知识结构的差异性要求,做到课程培养目标和专业培养目标的一致性
经济法课程所涉及的门类众多的法律、法规和经管类各专业学科岗位职业能力对经济法知识的不同要求形成了相对的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在课程体系的设计上改变过去“全”而“同”的做法,根据不同学科专业学生的不同岗位职业标准对培养目标、知识能力结构的差异性要求,量体裁衣、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确定课程内容,并分别制定不同的实施性教学计划。例如,市场营销类专业学生将合同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作为重点;财会类专业的学生将会计法、税法、审计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作为重点;工商管理类专业的学生以各类市场主体、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作为其教学内容的重点。其最终目的就是一改过去相同的教案轮流适用于不同专业的学生,课程培养目标和各专业不同培养目标互相一致的弊端,突出知识结构差异性对教学内容针对性的要求。
3.教学内容的时效性要求
我国经济在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正日益与国际规则接轨,法律内容相继修改,法律知识日新月异,因此,时效性是对教学内容的起码要求。经济法的课程教学内容要始终跟踪学科前沿,不断搜集新知识新成果,及时更新和补充教学内容,正确阐述不断更新的本学科的科学理论知识,反映其发展规律,使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三、基于岗位职业标准,创新课程教学方法
经济法作为一门实用性很强的法律课程,其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认识。但在具体的职业教育中,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是平行的或分离的,学生很难将理论知识和实践的需要有机地联系起来,形成整体化的职业行动能力。基于工学结合的课程教学体系采用的是理论和实践教学一体化的现代职业教育模式,完全可以克服经济法课程没有实习专用周、校外实习等实践教学时间或环节,不利于培养学生职业行动能力的弱点。
在教学方式上,应采用理论与实践一体化的教学模式,以企业相关职业岗位所需的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为重点,与司法实践部门和企业的专家合作进行基于工学结合的课程设计;在教学过程中,以行动为导向,以学生为中心,围绕各岗位需要的相关职业能力,完善校内外实训基地功能,使之呈现出一种现场实践的真实存在的状态,从而营造职业环境以产生职业氛围,实现对学生的仿真和实战训练,充分体现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要求。
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应将专业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融为一体,利用多媒体、计算机网络、实物教具、模拟法庭、法庭旁听、课堂对抗式抗辩、分组讨论、案例分析、观看影视、角色扮演、小讲座、以案说法等现代教育技术与现代化教育设施有机结合,改变过去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状态,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渗透、相互结合,边学边训,融“教、学、做”为一体,变传统的教师灌输、学生被动受教的死板模式为以职业能力的训练、培养为中心,师生双向互动的新模式,从而避免学生只会死记硬背书本知识、高分低能的弊端,使学生从知识的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追求者,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热情,在增强教学效果的同时,促使学生职业能力形成和提高。实现专业理论知识传授和实践操作技能训练的统一,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职业教育的本质特色,这完全符合理论与实践一体化教学的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基于岗位职业标准。组建双师教学团队
教师是学校教学实施成败的关键,一切教学目标都需要通过教师来完成。师资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学生岗位职业能力培养目标的实现。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其教学涉及营销、管理、财会等学科知识,这使得任课教师的学科知识面不能仅局限于本学科专业。而法律问题的解决又对任课教师的法律实务工作的经验和实践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组建一支理论与实践兼备的双师型教学团队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校内教师在职培训提高实践水平的同时,积极争取吸收法律实务部门的人员和企业专家到学校任教,形成一支各显所长、理论与实践教学经验兼备的双师教学团队。
五、基于岗位职业标准,转变课程考核方法
岗位职业标准针对职业能力的要求和教学方法的转变必然要辅之以考核方法的改革,而课程考核方法的转变又会进一步促进教学方式改革的深化。
传统的经济法试题内容不外乎是填空、名词解释、判断、选择、简答等这些需要死记硬背的、比较呆板的客观题和主观题,唯一能对学生能力进行考查的案例题因为数量的关系在整个试卷当中所占的分量相对较小,其所涉及的知识点也相对狭窄。继续沿用这种考核方式不免就和教学中所强调的职业能力的培养大相径庭,无法检验学生相关职业能力培养的真实效果。因此,这种应试教育的考核方式在追求职业能力培养的高职教育中应当加以改革和创新,应在日常学习中着重对“深度”(岗位职业能力)考查的基础上,期末适当兼顾“宽度”(学科知识面)的考查,并且在分值的分配上以平时考查为主,期末考查为辅。平时,由于时间充裕,教师要重视到对学生职业能力的考核,职业能力考核的结果恰好能反映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可以收集企业中不同职业岗位所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以项目任务的方式布置给学生。比如,对公司运作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帮助公司处理在签约、履约中所涉及的合同法律问题;协助解决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有关产品质量的纠纷;正确认识处理企业员工和企业之间的有关劳动争议;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广告行为规范提供建议;协助公司进行纳税申报等等。而对一些社会上出现的涉及经济法的相关热点问题组织教学讨论,并以写作小论文或形成法律意见书等多种方式,调动学生查阅资料、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积极性,从而增强学生对经济法的深层次掌握和实际应用。同时根据专业类型的不同,考查内容也应所有区别。期末考试则沿用传统的、偏重于对所掌握知识的宽度进行考查的考查方式。
【参考文献】
[1]陈艳峰,浅议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J].职业与教育[M],2007(11).
[2]刘秀娟,封春菲,对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新思考[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M],2003,5(3)
【关键词】经济法 岗位职业标准 改革
在我院国家示范高职的建设过程中,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提出的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要坚持“导向性、协调性、效益性、创新性”的原则,我们结合地方和行业对岗位人才的需求状况,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改革方向,不断探索、深化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改革,突出地体现了岗位职业能力的培养。
一、基于岗位职业标准,构建课程体系改革模式
在推行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背景下,围绕我院国家示范高职的建设要求,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我们对经济法课程进行了系统的教学改革,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行动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实施以行业为主导,校企合作的基础上,经过大量的市场调查研究,我们首先确立了经济管理类各专业的职业核心能力和各专业的岗位职业标准,在总结职业教育经验的基础上,参照经济管理类各专业的职业标准,针对岗位职业群的实际需要,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以工作实践为主线,以工作任务进行驱动,建立了以行动体系为框架的现代课程结构,并重新组织、序化课程内容,做到陈述性知识与程序性知识并重,将陈述性知识穿插于程序性知识之中,理论与实践一体化,突出行业特点和实践特色,创新课程体系和改革教学内容,确立了符合岗位职业标准要求的课程体系改革的总体改革模式。
二、基于岗位职业标准,设计课程体系
1.轻理论体系重实际应用。
对高职院校的学生而言,相对有限的学时和薄弱的法律基础知识与繁杂深奥的经济法形成了一对矛盾体,因此,经济法理论上的过多探讨不现实也不必要。高职院校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要求最终使得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轻理论研究重实际应用成为课程改革的必然方向。
在课程内容的选择以及课程内容的序化过程中,我们始终紧紧围绕经济管理类各相关专业的岗位职业标准,以学生从业后在企业相关工作岗位将要实际应用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人手,注意和相关的专业技能课程相衔接,以适度够用为度,追求职业工作的实践性要求,克服了传统的高等学历教育的理论体系性、深度性要求与高职学生职业能力需求之间的矛盾性,将高职院校学生不需要的经济法课程中一些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剔除出去。因此,现有的经济法不再是原来经济法法学学科知识的翻版,其课程体系更加符合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相关技术领域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对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素养养成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2.落实学科知识结构的差异性要求,做到课程培养目标和专业培养目标的一致性
经济法课程所涉及的门类众多的法律、法规和经管类各专业学科岗位职业能力对经济法知识的不同要求形成了相对的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在课程体系的设计上改变过去“全”而“同”的做法,根据不同学科专业学生的不同岗位职业标准对培养目标、知识能力结构的差异性要求,量体裁衣、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确定课程内容,并分别制定不同的实施性教学计划。例如,市场营销类专业学生将合同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作为重点;财会类专业的学生将会计法、税法、审计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作为重点;工商管理类专业的学生以各类市场主体、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作为其教学内容的重点。其最终目的就是一改过去相同的教案轮流适用于不同专业的学生,课程培养目标和各专业不同培养目标互相一致的弊端,突出知识结构差异性对教学内容针对性的要求。
3.教学内容的时效性要求
我国经济在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正日益与国际规则接轨,法律内容相继修改,法律知识日新月异,因此,时效性是对教学内容的起码要求。经济法的课程教学内容要始终跟踪学科前沿,不断搜集新知识新成果,及时更新和补充教学内容,正确阐述不断更新的本学科的科学理论知识,反映其发展规律,使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三、基于岗位职业标准,创新课程教学方法
经济法作为一门实用性很强的法律课程,其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认识。但在具体的职业教育中,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是平行的或分离的,学生很难将理论知识和实践的需要有机地联系起来,形成整体化的职业行动能力。基于工学结合的课程教学体系采用的是理论和实践教学一体化的现代职业教育模式,完全可以克服经济法课程没有实习专用周、校外实习等实践教学时间或环节,不利于培养学生职业行动能力的弱点。
在教学方式上,应采用理论与实践一体化的教学模式,以企业相关职业岗位所需的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为重点,与司法实践部门和企业的专家合作进行基于工学结合的课程设计;在教学过程中,以行动为导向,以学生为中心,围绕各岗位需要的相关职业能力,完善校内外实训基地功能,使之呈现出一种现场实践的真实存在的状态,从而营造职业环境以产生职业氛围,实现对学生的仿真和实战训练,充分体现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要求。
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应将专业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融为一体,利用多媒体、计算机网络、实物教具、模拟法庭、法庭旁听、课堂对抗式抗辩、分组讨论、案例分析、观看影视、角色扮演、小讲座、以案说法等现代教育技术与现代化教育设施有机结合,改变过去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状态,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渗透、相互结合,边学边训,融“教、学、做”为一体,变传统的教师灌输、学生被动受教的死板模式为以职业能力的训练、培养为中心,师生双向互动的新模式,从而避免学生只会死记硬背书本知识、高分低能的弊端,使学生从知识的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追求者,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热情,在增强教学效果的同时,促使学生职业能力形成和提高。实现专业理论知识传授和实践操作技能训练的统一,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职业教育的本质特色,这完全符合理论与实践一体化教学的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基于岗位职业标准。组建双师教学团队
教师是学校教学实施成败的关键,一切教学目标都需要通过教师来完成。师资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学生岗位职业能力培养目标的实现。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其教学涉及营销、管理、财会等学科知识,这使得任课教师的学科知识面不能仅局限于本学科专业。而法律问题的解决又对任课教师的法律实务工作的经验和实践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组建一支理论与实践兼备的双师型教学团队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校内教师在职培训提高实践水平的同时,积极争取吸收法律实务部门的人员和企业专家到学校任教,形成一支各显所长、理论与实践教学经验兼备的双师教学团队。
五、基于岗位职业标准,转变课程考核方法
岗位职业标准针对职业能力的要求和教学方法的转变必然要辅之以考核方法的改革,而课程考核方法的转变又会进一步促进教学方式改革的深化。
传统的经济法试题内容不外乎是填空、名词解释、判断、选择、简答等这些需要死记硬背的、比较呆板的客观题和主观题,唯一能对学生能力进行考查的案例题因为数量的关系在整个试卷当中所占的分量相对较小,其所涉及的知识点也相对狭窄。继续沿用这种考核方式不免就和教学中所强调的职业能力的培养大相径庭,无法检验学生相关职业能力培养的真实效果。因此,这种应试教育的考核方式在追求职业能力培养的高职教育中应当加以改革和创新,应在日常学习中着重对“深度”(岗位职业能力)考查的基础上,期末适当兼顾“宽度”(学科知识面)的考查,并且在分值的分配上以平时考查为主,期末考查为辅。平时,由于时间充裕,教师要重视到对学生职业能力的考核,职业能力考核的结果恰好能反映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可以收集企业中不同职业岗位所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以项目任务的方式布置给学生。比如,对公司运作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帮助公司处理在签约、履约中所涉及的合同法律问题;协助解决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有关产品质量的纠纷;正确认识处理企业员工和企业之间的有关劳动争议;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广告行为规范提供建议;协助公司进行纳税申报等等。而对一些社会上出现的涉及经济法的相关热点问题组织教学讨论,并以写作小论文或形成法律意见书等多种方式,调动学生查阅资料、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积极性,从而增强学生对经济法的深层次掌握和实际应用。同时根据专业类型的不同,考查内容也应所有区别。期末考试则沿用传统的、偏重于对所掌握知识的宽度进行考查的考查方式。
【参考文献】
[1]陈艳峰,浅议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J].职业与教育[M],2007(11).
[2]刘秀娟,封春菲,对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新思考[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M],200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