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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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存款保险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维护金融稳定的安全网之一,它有助于防止银行挤兑的发生,维护金融稳定。依据当前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有必要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本文主要论述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问题和必要性,由此,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 作用; 建议
  
  存款保险是指符合条件的存款式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在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存款保险机构对其吸收的合规存款给予保险,一旦投保金融机构倒闭,存款人可得到一定的赔偿[1]。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20世纪30年代世界金融危机爆发,美国大量银行倒闭,为此,美国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防止大规模的银行挤兑。目前,全球共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在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美国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把建立存款保险公司的目的表述为:(1)重振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2)保护存款人的利益;(3)监督并促使银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经营活动。日本《存款保险法修改法案》第一条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在金融机构停止支付存款的时候,存款保险机构必须对金融机构支付必要的保险金,并对破产金融机构的合并或业务转让进行适当的资金援助,以维护信用秩序[2]。具体来说,存款保险的主要作用可以归纳为:
  (一)存款保险可以提高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某银行出现支付危机,由于银行具有队列顺序原则,存款者就有强烈的优先取款的意愿,于是争先恐后的去银行取款,从而造成银行挤兑,又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一家银行出现挤兑,会使公众对其它具有清偿能力的银行产生怀疑,以至于使得健康的银行也发生挤兑。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高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才能减少银行出现问题时的挤兑行为,防止个别银行倒闭的传染效应,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保护存款者尤其是小额存款者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保护存款者的利益。存款人相对于银行来说处于信息不对称劣势的一方,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存款者很难做到自我保护。特别是小额存款者由于自身知识的局限性和难以获得银行经营和其他信息,无法对其存款的风险做出准确的判断,更易出现挤兑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其提供保护,即使银行破产倒闭,存款者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
  (三)救助和处置有问题的投保银行。存款保险机构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协助金融监管部门处置投保银行的金融风险。当某个投保银行出现经营危机时,存款保险公司会根据不同的问题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比如流动性支持、促进兼并、清算赔付等,以化解金融风险或阻止风险蔓延。
  (四)监督投保银行的经营活动。存款保险公司为了防范投保银行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一般都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投保银行的监督管理
  二、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虽然能够保护存款人利益,有效阻止银行挤兑,防范和化解风险,但也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如果银行选择高风险、高利润的资产策略而不需要为此向存款人支付更高的利息来弥补其承担的风险,这样会刺激银行经理置存款人的利益于不顾,而优先考虑银行的收益及其自身的利益。而且存款人有了存款保险的保护,失去监督银行管理的积极性,结果使脆弱的银行可能吸收到更多的存款,金融系统的整体风险水平就提高了。
  另外,不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还会产生逆向选择。如果存款保险制度提供的保险是完全自愿的,并且保费不与银行资产风险水平挂钩,那么只有那些风险大的银行才会对存款保险感兴趣,而那些稳健的银行却会因为缴纳统一的保费而受损而退出存款保险体系。一旦稳健的银行退出存款保险制度,便需要提高对参保银行的保险费率。然而保险费率的提高又会进一步迫使留在存款保险体系内的次优银行退出存款保险体系。如此下去,最后只有最脆弱的银行才会保留在存款保险体系以内。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我国现行的隐形存款保险的弊端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我国对存款人利益保护实际实行的是保护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的间接保护方式。这种隐形存款保险不利于中小银行的公平竞争,比如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担心银行倒闭会给自己带来损失,由此造成了大银行与中小银行不公平的竞争局面。
  第二,我国银行目前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中任何经营都是有风险的,银行也不例外,银行的脆弱性使得存款保险至关重要。
  第三,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尤其是小额存款者的利益。因为金融体系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小额存款人缺乏信息,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保护这些存款人。因为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施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这就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
  四、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有许多优点,但如果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不合理,就会产生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甚至会引发严重的银行危机。
  第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法规,要立法先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争议较大且需要权衡有关各方面利益的改革,只有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在法律中确立有关各方面的关系,才能有效约束有关方面的行为。
  第二,存款保险的机构设置和资金来源。国际上存款保险的机构设置和资金来源有三种模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兴办,以监管为主要目标;二是由政府和银行业共同出资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三是由银行同业合建存款保险机构[3]。我国可以采用事前安排的方式,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除保费收入外,国家财政对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可先投入一定数额的资本金,当资金出现困难时,可向财政、中央银行申请批准特别融资,或者像投保银行收取保费,或者由存款保险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融资等。
  第三,要合理确定存款保险费率。从各国存款保险费征收的实践看,主要采取单一保费制度与基于风险的差异化保费制度。在我国由于各银行之间风险程度、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规模和资产质量有较大的区别,所以我国应实行与风险相挂钩的差异化保费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将银行的风险程度与存款保险费率相挂钩,先按存款余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保险费,在此基础上,根据投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风险资产比率确定不同的浮动比率。
  
  【参考文献】
  [1] 张桥云,存款保险制度[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 杨家才,存款保险制度及中国模式[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
  [3] 刘倩,存款保险制度的中国模式设计[J],现代管理,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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