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的剥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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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存在一定的难点和争议,有合同存在的诈骗行为,是否一概是合同诈骗?如何与合同诈骗罪的一般罪名——诈骗罪作出有效区分,对于准确把握罪名,贯彻罪刑一致的原则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以案例为蓝本,对此罪的客观方面以及如何与诈骗罪区分略作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诈骗罪;合同诈骗;竞合
  一、口头合同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语境下的“合同”
  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相比,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对于正确界定本罪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1]那么满足上述标准的口头合同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语境下的“合同”?有学者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应限定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但有学者也指出,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经济活动中,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就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包括口头合同。理由如下:一方面,口头和书面侵犯的客体是一样的,不应把口头合同排除在外。口头合同属于《合同法》承认的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形式,合同诈骗罪中的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都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并且遵循法治的精神也应该看到,在经济形势日新月异的今天,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占的比例也逐步在增大,当面的口头合同,利用网络和电子平台达成的口头合同已屡见不鲜。不承认口头合同在合同诈骗的范畴内,势必会造成打击面的缩小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另一方面,鉴于实践中的复杂性和商业社会的多元和风险性,一个案件里面往往存在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并存的情形,排除口头合同的后果就是一个案件要割裂开来,或者说同种性质的行为却适用两个罪名,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二、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的剥离标准——如何理解“利用合同”
  在普通诈骗罪中也会存在借合同的名义实施诈骗的情形,这从表面上看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符,也使得司法机关认定时在普通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之间徘徊。这就需要我们对“利用合同”进行认真解读。所谓利用合同,即通过合同的虚假签订、履行使得相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付财物,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利用合同即是其诈骗行为。而对那些即使行为人也采用了合同的形式,但是相对方之所以陷入错误认识并非基于合同,而是合同以外的因素使其陷入了错误认识从而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不能仅仅因为存在合同而一概以合同诈骗罪认定。
  要在实践中正确区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这两个一般罪名和特殊罪名,关键因素是正确掌握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的剥离标准,一定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从个案出发,认真分析案情、厘清法律关系。在有合同存在的诈骗类案件中,要去分析使相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受骗处分财物的主要原因是基于合同还是基于合同以外的原因,笔者建议要根据原因力的大小去判断,如果合同只是一个媒介或者只是一个不起作用或者起次要作用的因素,则只能订一般诈骗罪。
  三、严格把握法律要件,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
  (一)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联系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罪名和一般罪名的关系,属于法条竞合,二者都要求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二者的联系是很紧密的,或者说外观上是很相像的,按照逻辑学的角度来看,当一个行为可以入罪合同诈骗时,它一定也可以入罪诈骗罪;但是反过来则是不成立的,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一定满足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除了客体和主体不同之外,[5]最重要的区别就是二者的客观构成要件不同。
  在客观方面,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来骗取他人的财物,而对于合同诈骗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特定的范围,概括来说就是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诈骗行为。尤其要注意的就是正确去把握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去诈骗这一构成要件。
  如例甲:王某去某村行骗,谎称自己将开发村里的矿产,为了使村民相信自己即将进行开发,王某伪造了其与钢铁厂的合同,合同显示钢厂与王某签订了十万吨的采购合同。其后王某找到村书记,声称自己目前还有另一笔生意,但是资金不足,完成该笔生意才有实力在村里进行矿产的开发,叫村书记给他一笔50万的周转资金。村书记为了村里的矿产开发,信以为真,召集村民进行了募集,把50万元给了王某。王某得款后不知踪影。又如例乙:熊某找到朋友,称自己有一个项目,要注册公司进行运作。熊某找人制作了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要朋友投资100万,自己也投资100万。后来朋友将100万交给熊某后,熊某即卷款潜逃。例子甲中,王某的合同只是一个幌子,目的是为了让村民相信自己的实力和具备开采的诚意,村民被骗交付钱财并不是基于此合同,并不是在签订和履行该合同过程中被骗的。村民被骗是因为王某后来的行为,王某谎称自己需要资金周转,并未出具合同,村民也不是合同的相关当事人,被骗是基于一般的诈骗行为,应认定为一般诈骗罪;例子乙中,熊某是采取注册公司中,采取虚构合同的行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诱骗朋友上钩,误以为二人将基于合同和投资协议共同经营公司盈利,自愿交付财物,符合合同诈骗中的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故笔者认为,区别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一定要充分深入案件,仔细分析,厘清合同在诈骗中所起的作用去进行认定。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的追诉标准是根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两万元以上。如果数额不到法律规定的数额,怎么去处理?笔者认为,根据特殊罪名和一般罪名的逻辑关系,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定也构成诈骗罪,但是构成诈骗罪一定不构成合同诈骗,如果数额不到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但是到了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应当认定为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两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当予以追诉)。
  参考文献:
  [1]孙国祥.《论合同诈骗罪主观目的形成时间》.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四期。
  [2]耿景仪,谭劲松.《在罪与非罪的边缘———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罪的若干问题》.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1期。
  [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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