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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条规定对强制招投标项目的适用没有异议,但对非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是否同样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争议。本文笔者通过梳理法律规定,并结合最高法院的相关案例,分层次论述此情形下工程款的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