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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鲁政办发[2014]2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