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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量”和“质”上对职务发明中“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了界定并确定了约定优先原则,但其没有从发明本身与单位的关系上作进一步的明确和限定,以致职务发明的适用范围仍显宽泛。因此,为平衡当事人利益并推动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应建立申报等系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