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兼职大学生法律权益受侵现状的综合研究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OUHUI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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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大学生是兼职市场主力军,不仅出现在传统意义上的销售、服务等行业,还从事着校园代理、网络兼职等角色,有报道称虚假网络兼职已成为网络诈骗“重灾区”。然而,在法律视野内兼职者权益非但没有受到保护,反而有权利受侵害愈演愈烈之势。为了剖析兼职大学生权益受侵这一现状,寻找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本文就此进行研究与探讨。
  关键词 大学生 兼职 权益 受侵
  作者简介:陈曦,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80-02
  本研究采用了将问卷调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抽取了重庆不同层次的4所高校(重庆大学、西南大学、重庆师范大学、重庆科技学院)部分样本。在调研中共发放问卷500份,实际回收476 份,回收率为95.2 %,
  一、对兼职大学生权益受侵问题的概述
  兼职大学生权益被侵害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调查结果显示从事过兼职的学生群体中约64%的人权益曾受到过侵害。笔者对兼职大学生受侵害的权益进行了进一步的分类。
  权益在法律上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与利益的总称,但这里隐含了一个问题,是否兼职者权利和利益都应被维护,那些本身处于“灰色地带”的兼职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在调研过程中笔者发现了一些受访者所从事的兼职本身具有违法性——如大学生为网络商家代刷信誉,名为兼职,实则帮助网络商家建立虚假信誉,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制造了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风险。兼职者口中“劳动收入”事实上并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根据合法性的标准,笔者将其划分为合法权益和非法利益。
  按受侵害权益的法律性质划分,大致可分为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其中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是最为常见的现象,对人身权益的侵害也可能导致财产权益受损。将财产权益受侵害的方式细分,又可分为应该被给付的工资被拖欠、工资被克扣、被骗取缴纳押金或各种费用等方式,造成了兼职者报酬或财产的损失。而对人身权益的侵害,大致分为兼职者的安全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权益受侵害。
  按实施侵害的主体来划分,有来自用工方对兼职者权益的侵害、职业中介对兼职者权益的侵害、用工方与职业中介联合起来牟取不法利益;此外,笔者发现有兼职大学生的权益受侵恰恰与大学生本身相关,如大学生受雇成为连接同学与牟利商家的纽带,招募其他学生入内。总之,围绕在兼职大学生周围有不同主体交织,构成了侵害其权益的立体网络。
  二、兼职大学生权益受侵现状的特点及分析
  (一)权益受侵问题的复杂性
  在当下兼职大学生权益受侵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化。这首先体现在:兼职常常与网络联系起来,权益受侵事件变得更加隐蔽、不确定。毕竟,在网络这样一个开放多元、具有明显匿名性特征的虚拟空间内,许多规则难以发挥约束性作用。
  以在网络发表兼职信息为例,法律意义上,它突破了传统广告模式中只有获得营业资格的主体才能发布广告的限制,一旦发生虚假广告等侵权事件,确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侵害主体就不再简单,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也尚具有争议。
  其次,兼职本身性质可能是模糊的,上文提到调研中一些属于法律“灰色地带”的兼职。在调查中我们为此设置以下问题,在录入的问卷中,58.2%的人不知道帮淘宝店家代刷信誉是违法的,而在知道其违法的人中,对从事兼职持“愿意”或“说不清”态度的人占据37.9%。
  透过这些现象可以发现,尽管此类兼职不属于合法的兼职。但是许多兼职者受到利益的驱使而忽视了道德上的要求,他们在主观上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就是说,兼职问题日益复杂化,我们不应把兼职大学生完全定位为无辜的受害者,而应进行具体判断。
  (二)权益受侵事例背后的欺诈性
  在调范围内兼职者权益受侵的事例具有相似点,即商家或中介利用求职者的无知心理。在样本反馈中,有56.7%的人认为其权益受侵具有被欺诈的性质,这不仅包括工资被无端扣减或拖延,也包括被要求交押金、扣押身份证件后不被归还;一般来说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涉案金额一般较小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大。而侵害人身权益的案例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以下呈现两种典型事例:
  事例一:某学生在网站上浏览到一则兼职信息:对方系天桥工艺品工作室,声明要招聘兼职若干名。该学生之后与其签订了加工协议书(格式合同)。之后学生支付了150元材料费并进行加工,但几周后商家以产品不合格为由,拒不支付报酬和材料费。而商家有意省略质量要求,合同中也没有相应条款,学生只得承担经济损失。后得知,该招聘信息在“赶集网”上存在已达一年以上。
  事例二:某学生偶然看到一则高薪招聘兼职的信息,该学生被“高薪”二字吸引并与其联系。双方见面时却被对方采用语言威胁、蒙眼等手段用车强行带至未知地点,之后对其拘禁并灌输传销理念。在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三日之久后,该学生找到机会自行逃走。
  在事例一中,通过网站获得兼职信息的途径引起笔者的注意。网络信息良莠不齐,那则具有诈骗性质的招聘信息在“赶集网”没有受到任何管理。在这期间,不少兼职大学生付出了劳动与材料费用,却遭受经济损失。可以预见的是,如果该营业组织不被有关部门管理或取缔,这种具有隐蔽性的诈骗行为将会持续下去。事例二中,商家利用大学生涉世未深的特点,以看似可观的薪酬作为诱骗手段。然而,求职者非但没有如愿以偿获得酬劳,反而被不明身份人员拘禁,人身权、自由权均受到严重侵害。
  (三)获得救济的可能性小
  面对兼职过程存在的权利侵害,超过85%大学生希望得到外界的帮助。但提到“您方认为如果兼职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后,能得到救济吗?”,有46%的人明确表示不能得到救济,有33%的人回答说不清,仅有21%的人认为可以得到救济。在“在从事兼职过程中,您是否签订过书面合同”问题中,有66%的人回答“从来没签订过”,远多于回答“偶尔签订”(24%)和“经常签订”(19%)的人。询问到不签订合同的原因,有学生回答无相关意识,但也有学生将原因归结到外界因素,认为在其所在的环境下协议其实只是一纸空文。   在种种不利外因的影响下,兼职大学生常陷入难以获得救济的困境。
  首先,兼职大学生所适用的法律仍有争议。1994年劳动部和2007年教育部颁发法律法规都将大学生排除在其适用之外。在法律实施方面,有学者指出该领域“存在立法缺位、法律适用模糊、不同部门法律法规衔接不畅等问题”。
  其次,公权部门对兼职市场规范不足。劳动行政管理与监督部门更多地以规范标准劳动关系为重,相应地,对自由、灵活的非标准劳动关系疏于管理。具体说来,这些机关对广大兼职群体无登记备案,也无法预防和减少其权益受侵情况。不仅如此,与大学生息息相关的校方也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学校对学生兼职多持有“不鼓励不支持”的态度,勤工俭学部门所提供的职位数量远不能满足大学生需求,承担教育职能的部门很少切实对引导兼职行为。
  在权利受侵事件发生后,兼职大学生同样难以获得司法保护。首先诉讼成本高,兼职大学生难以出示证据。在具体法律保护上,要实现民法意义上的保护已有很大难度,而要取得劳动法意义上的保护难度更大——兼职大学生“劳动者身份”尚有争议,阻碍着他们获得劳动法上的“倾斜式”保护。
  三、保障兼职大学生权益的建议
  (一)修改与完善相关法律
  现今对大学生兼职时所建立的法律关系仍然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兼职大学生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来调整;有的主张兼职大学生也应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笔者认为,兼职大学生以获得收入为目的付出了劳动。根据劳动法的一般理论,在校大学生只要符合劳动者的“年龄、体力、智力、行为自由”四项标准,无论是从事与脑力劳动还是体力劳动,都应当同样被视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法意义上的保护。
  也就是说,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应对《劳动法》进行一定的修改,首先把大学生纳入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赋予兼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样一来,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将更加明确具体,在侵权事件发生后也将更容易找出法律依据。在具体的立法形式上,笔者认为兼职大学生在工作时间、工作性质等方面都与非全日制用工很接近。鉴于此,可以在现有《劳动合同法》上非全日制用工规定的基础上,使其规定进一步细致化、完善化。
  其次,上文中提到,利用网络发布虚假兼职信息已加剧为了侵权。整体看来,我国网络广告还处在缺乏控制的状态,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网络管理的法律。要想对此现象进行规范,就必须加强相关网络信息监管的立法。如将网络广告纳入《广告法》等法律的调整范围,完善网络管理法律规范。这也是解决兼职大学生权益受侵问题的关键。
  (二)发挥学校的教育与引导职能
  学校应重视对兼职大学生的教育与引导。作为教育机关,更好地普及法律知识是高校自身承担的责任。建议学校在课程上开设相关课程,所涉及内容不仅包括《民法》、《合同法》等法律知识的应用,也包括用人单位、中介方的现实情况,使学生切实增强在运用法律的能力。
  其次,注重具体部门所发挥的作用。如高校设置专门部门登记兼职的学生并进行更新,以更好地掌握其情况;高校原有的勤工俭学指导部门应强化或扩大自身职能,在开辟校内兼职岗位的同时更好地服务在校外兼职的学生群体。可以与特定的校外企业建立长期联系,及时向兼职学生发布具有安全性、可靠性的兼职信息。
  (三)加强兼职大学生的权利与法律意识
  大学生自身的思想意识是影响其权利保障情况的重要因素。兼职大学生要增强的法律意识,可以从提高其警惕性入手:从事兼职之前,需要对用人方和用人方是否具有合法营业资格、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等问题进行了解。获得这些信息后对于信息进行辨别与筛选。同时兼职者应认识到法律也在约束自己,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去从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兼职。
  兼职者的权利意识还体现在从事兼职过程的方方面面。如主动与用人方签订合同,最好是书面协议,来作为维护权利的证据;在签订的合同时尤其要注意是否存在对自己不公平的“霸王条款”,是否签订协议要视情况而定,切不可草率签字。总之,增强兼职大学生的权利与法律意识,不仅对于其在兼职过程中维护权益有利,更是其人生阶段中重要一课。
  参考文献:
  [1]王萌.侵害有形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及计算标准问题研究.南京师范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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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熊婷、杨潇、安丽、高阳.我国大学生兼职的法律维权状况及对策研究.法制与社会.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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