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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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性质、不能预期自己行为后果的由法律拟制的一类自然人,在我国现行法律下,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我国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定,对被侵权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不公平,并且存在道德风险,应当在今后的立法或法律修改中予以废除。
  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民事责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含义
  中国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民事责任
  1.合同相关责任
  (1)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须承担合同责任。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合同即合而同一,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意思表示能力,不能为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合同行为属于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合同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视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负有合同义务,不存在承担合同责任的法理前提。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承担合同责任。
  (2)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上述规定在学理上,我们称之为“缔约过失责任”。我们判定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先决条件是:该当事人对合同的无效具有过错。何为过错?我国民事法未作相关规定。参阅学理,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参照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故意”可界定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参照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过失”可界定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利益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损害他人利益的主观心理状态。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或者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利益的后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并且“不能预期自己的后果”,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交易相对人的风险防范。传统的交易是面对面的交易,交易的一方较容易辨别另一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购物将成为大众交易的普遍形式,交易双方“素不谋面”而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在这种交易方式下,如何判定对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避免“交易无效”给己方造成的损失,应当成为法律风险防范的重大课题。
  2.侵权相关责任
  (1)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因此,侵权责任可界定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民事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而应当承担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三种情形:过错责任情形(第六条第一款);推定过错责任情形(第六条第二款);无过错责任情形(第七条)。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上文已论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不能预期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不明知或不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利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存在过错。因此,在过错责任情形下和推定过错责任情形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情形下,侵权责任的承担不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4)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的应然规定。我国现行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的规定存在上述诸多问题,建议在今后的法律修改或新的立法中,不再采用:其一,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其二,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四、结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预期自己行为的后果,不具有过错责任能力,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不承担以“过错”为要件的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对被侵权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公平,并且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在今后的立法或法律修改中,应当予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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