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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诉讼制度研讨中,有学者主张我国的批捕权应交由法院行使.我国没有实行预审法官制和陪审制,不能效仿西方国家实行司法令状主义.由法院行使批捕权不符合不告不理及法官中立原则.如果批捕权由法院行使,将使其倾向于作有罪判决,并且由于法院的裁判权具有终极性,对这种批捕权的行使难以进行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