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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金融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异化现象。传统P2P金融实质上是民间借贷行为的网络化,而在异化型P2P金融环境下,投资者、借款者及P2P平台三方关系发生实质性转变,衍生出担保、借贷、债权转让、买卖等法律关系。对此,须厘清担保型、自融型、债权转让型、理财产品型P2P金融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刑事界限问题,并围绕犯罪主体、非法占有主观目的、平台员工行为性质认定等方面对涉及的非法集资犯罪问题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