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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环境保护税税额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