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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标志着农业中介组织发展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农业中介组织一方面具有连结农户与市场、有效降低政府贯彻涉农政策的监督成本等正外部性,另一方面农业中介组织又存在提供有限的公共物品、不能解决所有的公平和效率矛盾和冲突等局限性,以及信息不对称性、其管理者和领头人的"败德行为"等组织失灵现象,因此政府有必要对其进行宏观管理。从制度视角架构了农业中介组织宏观管理机制,发展规划机制、资源管理机制、管理机制和社会协调机制是农业中介组织宏观管理机制四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分别发挥着制定农业中介组织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