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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转变司法鉴定的立法观念,必须首先明确司法鉴定的性质。民事司法鉴定是审判庭法官在鉴定人的辅助下,以被鉴定之物为证据方法的证据调查行为。依"证据调查"鉴定观,应当参考法庭调查程序来设计与规制民事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应该由法院决定是否对外委托鉴定,应当明确审判庭法官对鉴定实施及质证审查的主持、监督职能。应奉行鉴定公开原则,并确立当事人的鉴定临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