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何腾蛟《为假太子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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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平府志·先贤传》载有一篇何腾蛟向南明弘光皇帝的上疏,上疏的标题是《何腾蛟为假太子疏》,题为“逆辅蔑制吾君,明害皇嗣,谨声罪讨,以妥先帝神灵,以抒天下公愤事”。此奏疏完全是针对马士英的,以“太子”事件为发端,历数马士英的罪状。
  为便于分析,下面先将何腾蛟历数马士英的罪状抄录于下:
  “窃见逆贼马士英,出自苗种,性本凶顽,臣等身在行间,无日不闻其恶状,无人不恨其奸邪。先帝皇太子至京,道路汹传,陛下屡发矜心,士英以真为假,必欲置之死而后快。臣前疏,望陛下从容审处,犹冀士英意气犹存,或当涤肠改过,以存先帝一线。不意奸谋日甚一日,臣自此,义不能与贼共天日矣。臣已提师在途,将士眦目指发,人人必欲快食其肉。臣恐百万之众发而难收,震惊宫阙,臣罪何辞?且声其罪状,正告陛下仰祈刚断,与天下共弃之。自先帝之变,人人号泣,士英利灾擅权,事事与先帝为难。逆案,先帝手定者,士英首翻之;《要典》,先帝手焚者,士英复修之;思宗改谥,明示先帝不足思,以绝天下报仇雪耻之心。罪不容与死者一也。国家提衡文武,全恃名器,鼓舞人心。自贼臣柄国以来,卖官鬻爵,殆无虚刻,都门有‘职方贱如狗,都督满街走’之谣,如越其杰以贪罪遣戍,不一年而立升部堂;张孙振以脏污绞犯,不数月而夤缘仆少;袁洪勋、张道璿同诏狱论事者,借起废竞复原官。如杨文骢、王炳发及赵书办等,或行同贼恶,或罪等叛逆,皆用之于当头。凡此之类,直以千百计。罪不容于死者二也。阁臣票拟政事归六部,至于兵权犹不得兼握。士英已为首辅,犹估握兵柄不放,是弁髦太祖法度;且又引其腹心阮大铖,为添设尚书,以济其篡弑之谋。两子枭獍,各操重兵以为呼应,司马昭复生于今。罪不容于死者三也。陛下选立宫妃,典礼攸关,士英居为奇货,先择尤者以为下陈,罪通于天;而又私买歌儿歌女,寄于阮大铖家中,希图送进,计乱中宫,阴谋叵测。罪不容于死者四也。陛下即位之初,恭俭仁明,士英百计诳惑,进优童艳女,损伤圣德,每对人言,恶则归君。罪不容于死者五也。国家遭此大难,须宽仁慈爱,以收人心。士英自引用阮大铖以来,睚眦杀人,如雷绩祚、周镳等,锻炼周内,株连蔓引。尤其甚者,借三案为题,深埋陷阱,将阮大铖生平不快意之人,一网打尽,令天下绅士,裹足解体。罪不容于死者六也。九重私密,岂臣子所敢言,士英遍布私人,凡陛下一言一动无不窥视。又募死士窥伏皇城,诡名禁军,以伺陛下动静,曰:‘废立由我’。罪不容于死者七也”。(《明季南略》卷三载《左良玉参马士英八罪》亦有此基本相同的奏疏内容。)
  上面仅录抄了何腾蛟上疏的一小部分。
  读这篇“上疏”,首先感到它的史料价值极大。何腾蛟这篇上疏,与《明史》奸臣传中定为“奸臣”的“马士英传”中文字相对照,它的不少内容《明史·马士英传》都有,这就说明《黎平府志》所载的“上疏”为清初修《明史》“马士英传”提供了材料。何写此篇奏章是他在南明弘光朝任湖广总督,1645年“太子”事件发生时所写奏,而《明史》是从清初开始编纂,正式刊刻是在乾隆四年(1739年),两相对比相差90年,即何腾蛟的奏章早于《明史》90年,既然有许多材料雷同,只能说明《明史》是引用了何腾蛟的材料而没有注明而已。
  我举几点《明史·马士英传》与何腾蛟“上疏”雷同之处。
  1.何“上疏”:
  “逆案,先帝手定者,士英首翻之;《要典》,先帝手焚者,士英复修之。”
  《明史·马士英传》:
  “逆案,先帝手定,士英首翻之;《要典》,先帝手焚,士英复修之。”
  (此句比较,何“上疏”只多了一个“者”字)
  2.何“上疏”:
  “陛下即位之初,恭俭仁明,士英百计诳惑,进优童艳女,损伤圣德。”
  《明史·马士英传》:
  “陛下即位之初,恭俭仁明,士英百计诳惑,进优童艳女,损伤盛德。”
  (此句比较,几乎一字不差,只是一个为“损伤圣德”一个为“损伤盛德”)
  3.何“上疏”:
  “士英自引用阮大铖以来,睚眦杀人,如雷绩祚、周镳等,锻炼周内,株连蔓引。”
  《明史·马士英传》:
  “复引用阮大铖,睚眦杀人,如雷绩祚、周镳等,锻炼周内,株连蔓引。”
  (此句比较,只是上疏多一两个字,内容完全一样)
  4.何“上疏”:
  “尤其甚者,借三案为题,深埋陷阱,将阮大铖生平不快意之人,一网打尽,令天下绅士,裹足解体。”
  《明史·马士英传》:
  “尤其甚者,借三案为题,深埋陷阱,凡生平不快意之人,一网打尽,令天下士民,重足解体。”
  (此句比较,将阮大铖不快之人,改为马士英不快之人,其他基本一致)。
  5.对于南来的“太子”,何“上疏”认为是崇祯的真太子。何奏章说:
  “先帝皇太子至京,道路汹传,陛下屡发矜心,士英以真为假,必欲置之死而后快。”
  《明史·马士英传》:
  “目今皇太子至,授受分明,大铖一手握定,抹杀识认之方拱乾,而信朋谍之刘宗宗,忍以十七年嗣君付诸幽囚。”
  (此句比较,虽然文字不同,基本上都认为是“真太子”。还要指出《明史》将崇祯立了七年的太子,这里错为“十七年”。)
  总之,我们还可以在何“上疏”与《明史·马士英传》中找出其他一些相同、相似的材料,这就说明何“上疏”的史料价值,是张廷玉等人在修《明史·马士英传》时,抄录、参考了何“上疏”的材料。
  读了何的“上疏”,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值得进一步研究。
  一、“上疏”开头就是“窃见逆贼马士英,出自苗种,性本凶顽,臣等身在行间,无日不闻其恶状,无人不恨其奸邪。”这第一句就给马士英定了性是“逆贼”(即逆臣),与《明史》定马士英为“奸臣”是一个定性,不过何定性在先,《明史》定性在后。何说他们在行伍问,无日不闻其恶状,说明当时社会舆论对马士英罪恶的传播极深远,何文这里还提出一个问题,马士英出自“苗种”,他是就贵州当时人们的泛称是“苗蛮”之地说的,还是马真的是少数民族,值得进一步研究。作为何腾蛟本人就是贵州人,对马士英的家世也许有一些了解。   二、关于“太子”事件,何说:“士英以真为假,必欲置之死而后快”,何认为是“真太子”。而《明史·奸臣传》中说:“目今皇太子至,授受分明,大铖一手握定,抹杀识认之方拱乾,而信朋谍之刘宗宗,忍以十七年嗣君付诸幽囚。”亦认为是“真太子”。
  这个事件的起因是1644年十二月,鸿胪寺少卿高梦箕的奴仆穆虎从北方南下,途中遇到一个少年,自称是崇祯的太子,这个少年南下后就住在高梦箕侄子高成之家中。不久,高梦箕向弘光上奏称有这样一个太子。如果这个少年是崇祯立储七年(不是《明史》奸臣传中说的十七年)的真太子,弘光帝就得让位,马士英的日子就不好过。弘光帝不敢马虎,1645年三月初一日,就请朝臣辨认。太学士王铎曾经在崇祯朝廷担任东宫教官三年,经常与太子直接见面;曾教太子读书的刘宗宗等,自然熟悉太子的长相,他们一看就不是真太子,是假的,这个少年就被“锢之狱中”,南京士民不满弘光政权,谓马士英朋奸,谋害真太子。《明史·马士英传》说:“太子之来也,识者指其伪,而都下士民哗然是之。”
  著名史学家孟森说:“故太子之狱,当时哗然谓太子为真。以今考之,上年冬,太子已见于北都,清廷亦以为伪而杀之。有太子外祖周奎一家先与相认,并长公主亦在奎家,兄妹相见大哭,则此为真太子也……,盖北都所杀为真,南都太子实伪”。
  可见弘光政权“锢之狱中”的少年是一个假太子,硬要把一个假太子搞成一个所谓真“太子案”,加在马士英头上是不公正的。
  三、“逆案,先帝手定者,士英首翻之;《要典》,先帝手焚者,士英复修之”。这是判定马士英为“奸臣”的另一条罪状之一。
  逆案,是指在天启年间,魏忠贤专政,杀戮东林党人,崇祯即位后,发布诏书,定此案为“逆案”,凡与此案有关人员,重则处死,轻者不再重用。阮大铖是逆案中的一员,马士英重用阮大铖是翻了“逆案”。
  《要典》是指《三朝要典》,即万历四十年(1615年)的挺击案、泰昌元年(1620年)光宗生病发生的红丸案、同年光宗即位发生的移宫案,对此三案,魏忠贤编了一本书:《三朝要典》,打击东林党人。崇祯即位后(1627年)对此否定,即焚《要典》。弘光即位后,社会舆论就出现了马士英要翻逆案,焚《要典》,不用东林党人和复社成员。
  但与历史对照,不完全是史实,马士英并没有不用东林党人。
  如陈子龙是复社首领,崇祯朝进士。在南明弘光政权时,马士英任他为兵科给事中,这个官位的权力很大,是辅助皇帝处理奏章的。
  又如东林党人在明末的首领钱谦益,见马士英在弘光朝掌权后,即“上书诵士英功,士英引为礼部尚书”,比钱谦益在崇祯朝只作礼部侍郎的官还大。阮大铖最先被起用,首先还是钱谦益推荐。钱谦益“复力荐阉党阮大铖等,大铖遂命为兵部侍郎。”以后即升为“兵部尚书”,可见说马士英复《要典》不用东林党人及复社成员并不完全是事实。
  四、何“上疏”中其罪四是“私买歌儿舞女,寄于阮大铖家中,希图选进,计乱中宫”;其罪五是:“士英百计诳惑,进优童艳女,损伤圣德”。这也是《明史·马士英传》中定马士英为“奸臣”的罪状之一。
  这些罪状应该具体分析,弘光帝福王,本人就是一个生活糜烂者,腐化是从他自己开始,一批太监到处收罗美女进宫,这批太监就是他腐化的元凶;马士英对此亦参与其中,听之任之,所以这些罪状应分别承担,具体分析,不能完全归于马士英一人。
  据武英殿大学士王铎《拟山园选集》卷十二:“谨谒为选择淑女速当严禁,不可滥事”载:弘光刚一上台,以大婚为名,派太监到南京、苏州、杭州等地挑选“淑女”,太监屈尚忠带人到“都城内凡有女之家,不问年纪若何,竞封其门,受金后释放,又顾别家”。对福王弘光帝的后宫选女腐化,马士英亦是参与的,陛下选立宫妃,“士英居为奇货,先择尤者以为下陈”“计乱中宫”。
  对马士英卖官情况,《鹿樵纪闻》卷上载有民谣:“中书随地有,都督满街走,监纪多如羊,职方贱如狗。荫起千年尘,拔贡一呈首。扫尽江南钱,填塞马家口。”马士英的作为引起老百姓的强烈愤怒。弘光朝廷腐败致极,不垮台是不可能的。
  马士英在弘光政权中,没有给人们留下什么值得肯定的事,结果“身败名裂”,但他是不是“奸臣”值得研究。
  一、张廷玉等人编纂的《明史》只写了十六个皇帝,他只写到崇祯朝,编撰到崇祯被李自成推翻为止,并没有写“南明”政权,没有写“南明史”。在崇祯朝,马士英在崇祯五年被擢为“右佥都御史”巡抚宣府。因取公帑数千金馈遗朝贵,为太监王坤所告发,被罢官,后流寓南京。既然《明史》未写南明史实,将一个在崇祯朝已罢官的人,列入《明史》奸臣,这就是将后来发生的事情往前推论,这与写史书的体例不合,即将明朝于1644年已灭亡、而在1645年后的“南明史”事件,生硬地拉入《明史》中,这不能使人信服。
  二、从我国的二十四史查找,写《奸臣传》是从《宋史》蔡京开始,以后的《辽史》《金史》《元史》写到的“奸臣”“逆贼”“逆臣”,都是宰相一级的朝中要员,即使《明史》的奸臣如胡惟庸、严嵩等亦是“宰相”级的要员。而马士英在崇祯朝还仅是一个“都御史”,是朝中一般官员,既然《明史》仅写到崇祯皇帝,将马士英列入“奸臣”,按崇祯朝马士英所犯的错误,还达不到列入“奸臣”的罪行,《明史》将南明朝廷发生的事件拔出来写到《明史》中,“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三、马士英排挤史可法,自掌兵权,最后使弘光朝廷灭亡。但马士英始终在抗清,他并没有向清朝“投降”,又没有向清朝出卖“情报”,没有向清朝提供对南明弘光不利的事情,马士英的“奸臣”之名何来。马士英与史可法等人的矛盾,是南明政权的内部斗争,与“奸臣”罪名不应混为一谈。
  四、马士英在南明弘光朝廷的作为错误是很多的,但是不是“奸臣”,是不是蔡京、秦桧一类的人物,值得重新研究。总之,“奸臣”这个罪名判得太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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