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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刘某夫妻于2000年元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时年12岁的孤儿收为养子,同年底进行了农业户口登记,登记在刘某家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内,当时村委会并无人表示反对。此后,该养子一直随刘某共同生活,并参与承包土地的经营。今年,因该村的大片土地被征收,有关部门发放了征地补偿款项。就该款项的分配问题,村委会以非法收养为由,拒绝向刘某的养子发放。请问:该做法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