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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为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以及其他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事业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设施或场所,以及企事业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或场所,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上述人士补充道。
规范税额计算及减免
上述人士介绍,税法规定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四种计算方法,《意见稿》针对有关具体情形又做了细化规定。
“为便于计算和核查,《意见稿》明确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按照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和处置量计算。”该人士指出,对纳税人逾期不办理纳税申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及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的,为体现惩罚作用,《意见稿》明确其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按照当期产生量计算。
鉴于税法规定对超标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征收环境保护税,《意见稿》明确这些场所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其当月超过排污许可限值或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
税法只规定了牛、猪、鸡、鸭等部分禽畜养殖场污染当量数的计算方法,对税法未规定的其他畜禽种类,《意见稿》明确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由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确定。
此外,《意见稿》对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具体情形做了规定。同时,为体现惩罚作用,对纳税人违反污染物监测管理规定以及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意见稿》明确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方法以污染物产生量计算。
税法规定,对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鐵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
鉴于规模化养殖不在免税之列,《意见稿》对规模化养殖的范围作了界定,明确规模化养殖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并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畜禽养殖活动,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确定。“但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税法其他相关条款,《意见稿》规定,规模化养殖场产生的养殖废弃物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并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免税。”上述人士称。
鉴于税法就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一些情况出台了减税规定,《意见稿》还对减税应当符合的条件做了细化规定,并对减征条件中应税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做了具体明确。
强化环境保护税征管
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环保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对此,《意见稿》细化了环境保护税征管事项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中的职责;明确了建立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的具体要求,以及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之间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传递信息的具体内容;对纳税人申报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适用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作了具体规定;对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及有关处理方法做了规定,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界定。
上述人士介绍,国务院税务、环保主管部门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制定技术标准,明确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规范;地方税务机关、环保主管部门应当遵守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和规范,实现涉税信息互联互通,满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要求。
《意见稿》还明确,税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固体废物或工业噪声产生地。若纳税人的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口与生产经营地位于不同省份,则由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管辖。如果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跨区域排污的税收管辖有争议,由争议各方依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此外,关于环保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的工作配合机制,《意见稿》也做了具体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保主管部门传递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各级税务机关、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做好纳税咨询服务工作;环保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不符合相关规范的,应通知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保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规范税额计算及减免
上述人士介绍,税法规定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四种计算方法,《意见稿》针对有关具体情形又做了细化规定。
“为便于计算和核查,《意见稿》明确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按照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和处置量计算。”该人士指出,对纳税人逾期不办理纳税申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及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的,为体现惩罚作用,《意见稿》明确其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按照当期产生量计算。
鉴于税法规定对超标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征收环境保护税,《意见稿》明确这些场所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其当月超过排污许可限值或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
税法只规定了牛、猪、鸡、鸭等部分禽畜养殖场污染当量数的计算方法,对税法未规定的其他畜禽种类,《意见稿》明确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由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确定。
此外,《意见稿》对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具体情形做了规定。同时,为体现惩罚作用,对纳税人违反污染物监测管理规定以及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意见稿》明确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方法以污染物产生量计算。
税法规定,对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鐵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
鉴于规模化养殖不在免税之列,《意见稿》对规模化养殖的范围作了界定,明确规模化养殖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并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畜禽养殖活动,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确定。“但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税法其他相关条款,《意见稿》规定,规模化养殖场产生的养殖废弃物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并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免税。”上述人士称。
鉴于税法就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一些情况出台了减税规定,《意见稿》还对减税应当符合的条件做了细化规定,并对减征条件中应税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做了具体明确。
强化环境保护税征管
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环保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对此,《意见稿》细化了环境保护税征管事项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中的职责;明确了建立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的具体要求,以及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之间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传递信息的具体内容;对纳税人申报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适用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作了具体规定;对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及有关处理方法做了规定,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界定。
上述人士介绍,国务院税务、环保主管部门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制定技术标准,明确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规范;地方税务机关、环保主管部门应当遵守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和规范,实现涉税信息互联互通,满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要求。
《意见稿》还明确,税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固体废物或工业噪声产生地。若纳税人的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口与生产经营地位于不同省份,则由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管辖。如果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跨区域排污的税收管辖有争议,由争议各方依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此外,关于环保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的工作配合机制,《意见稿》也做了具体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保主管部门传递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各级税务机关、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做好纳税咨询服务工作;环保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不符合相关规范的,应通知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保主管部门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