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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规范而言,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关系厘定不清、功能混同,不符合《宪法》结构确定的属性分配。传统村社合一具有难以避免的体制弊端,各地三权分置改革探索证明两者具有联合之必要性。从乡村善治视角出发,必须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之改革主导作用,利用村委会干部"能人效应"推动农村制度变革。同时维持乡村"三驾马车"治理结构之体制合理性,在保证村、社职能分离基础上实现人员交叉任职乃村民委员会重构之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