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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1.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这其中包括四种情况: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