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反合作原则导致的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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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诡辩作为一种语言现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关注。文章从违反合作原则的角度对诡辩的成因进行分析,旨在揭示诡辩背后的语用机制。
  关键词:诡辩;合作原则;语用
  中图分类号:H0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09)32-0098-03
  
  诡辩作为一种特殊的语言现象,较少受到人们的关注。相关的研究也比较少见。诡辩(sophism)一词源于古希腊智者学派,起初仅作为一种论辩手段,但在后来的发展中,有人刻意利用这种论辩方法混淆是非,歪曲事实,诡辩也因此逐渐遭到人们的厌弃,渐渐脱离人们的视野。
  
  1 国内外相关研究及存在的问题
  
  国外学者对诡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哲学方面,其中黑格尔的说法比较有代表性。他认为,诡辩是一个很不好的字眼,尤其受到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反对。诡辩通常是指论辩一方通过故意歪曲话语含义或事实依据,或通过一些貌似正确的论证来对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或事实进行质疑和否定,并由此确立新的观点。
  国内学者也从逻辑和语言运用的角度对诡辩进行了考察。其中,张浩认为诡辩者在进行诡辩时必须借助一定的语言手段。诸如利用谐音、偷换语词含义、调整话语顺序以及故意改变词语约定俗成的意义等,达到诡辩的目的。他认为这其实是违反了同一律,即交际双方对话语的理解不一致,从而导致了诡辩的产生。此类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研究者解决了为什么可以通过运用语言手段引起诡辩,但并未解释清楚诡辩者为何要使用这些手段对语言进行约束和调整,对论辩进行调控,这些语言手段使用的背后又有什么样的语言机制在起作用。文章旨在通过运用格赖斯提出的合作原则对诡辩的产生进行剖析,探究诡辩背后的语用机制。
  
  2 违反合作原则的诡辩
  
  确切的说,诡辩不仅仅是一种交际手段,更是一种论辩方式。诡辩者旨在通过运用诡辩使论辩的另一方放弃其原有的观点和立场,转而相信他的说法。从这个意义上讲,诡辩者进行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合作性的交际,而是一种带有明显目的的辩论;诡辩也因此区别于其他的交际策略,成为一种极具论辩色彩的语用策略。诡辩者不再总是遵循合作原则,反而时常违反甚至是故意利用合作原则进行辩论,因而也就导致了生活中诸多诡辩现象的产生。
  合作原则是指由美国语言学家格赖斯(Grice)提出的。他认为在日常的交际会话过程中,说话人和听话人为了能够相互理解对方,使对话得以顺利进行,就必须共同遵守合作原则(Coop-erafive Principle),即说话人应确保其所说的话在当时特定的语境中,可以被听话人准确理解或其内容和方式应与正在进行的会话相符,而同时听话人也应按照类似的规范对话语进行解码。准确理解其含义,而不能刻意背离日常语言的理解方式,歪曲话语含义。合作原则具体包括4个准则:
  (1)量的准则(Quantity Maxim):所说的话应包含交谈目的所需要的信息;所说的话不应包含超出需要的信息。
  (2)质的准则(Quality Maxim):不要说自知是虚假的话;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
  (3)关系准则(Relevant Maxim):要有关联。
  (4)方式准则(Manner Maxim):要清楚明白。避免晦涩;避免歧义;简练(避免哕嗦);井井有条。
  在具体的会话过程中,说话人和听话人只要违反上述任何一个准则即是对合作原则的偏离。日常会话中,人们偏离合作原则的情况主要包括交际者故意以公开或不公开的方式背离合作原则,下文将要探讨的诡辩多属于这种情况,即诡辩者明目张胆的对话语的本来意思重新进行解释和界定,以便于实现诡辩的目的;交际者在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使用了一些不恰当的表达方式而形成的偏离,例如医生、律师等专业人士在对某些事项进行解释时,常常不自觉的使用一些术语,因而也就不小心偏离了方式准则中“避免晦涩”这个次准则;再有一种情况是说话人为了在更大的范围内遵守合作原则,而不得不背离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准则,例如,在一次访谈节目中,主持人问孩子家里谁干活多,孩子在回答之前先问了妈妈一句话“妈妈,好孩子是不说谎的,对吗?”这里,从表面上看,孩子违背了关联准则,但事实上她遵守了合作原则,并且表达了更多的意思。最后一种情况是在遵守合作原则的过程中,说话者无法同时遵守所有的准则。即在特定的语境中,几个准则之间可能相互冲突,说话人只有在遵守某个准则而背离其他准则,才能使会话得以顺利进行。例如,网络聊天当中,有时会出现双话轮并行的情况,交际双方为了使两个话题都延续下去,只有通过使用简短的语句来进行应答,另外,这些应答话语由于受多个话轮的影响,从日常交际的角度看其顺序可能混乱的,这就违背了方式准则。
  在日常会话中,偏离合作原则可能会产生多种后果,本文只对因违反合作原则而引起的诡辩进行探讨。诡辩对合作原则的违反主要集中在前两方面,即交际者以公开的方式故意违反合作原则,歪曲话语含义,达到诡辩的目的,和交际者故意的、偷偷的偏离合作原则,对交际另一方进行误导。另外,诡辩者进行诡辩时有可能一次只违反一个准则,有时候会同时违反几个准则。
  
  3 违反量的准则产生的诡辩
  
  在实际的会话过程中,交际者有时会出于经济的考虑适当减少提供一些信息,如果在正常的交际中,交际双方都会根据当时的具体语境对话语进行理解,补足不足的部分,使会话得以顺利进行。但是,有时候诡辩者会利用这些自然语言中经济的信息,适当减少信息量提供,违反量的准则的第一次准则,从而形成的诡辩。
  例如,耶米利的儿子死了。他说:“我从前没有儿子,我没有不开心;现在,我儿子死了,我又没有儿子了。那么,我为什么要伤心呢?”
  本例中,耶米利在解释他在儿子去世之后仍然不悲伤的原因时,刻意略去了他曾经有过儿子并且一同快乐生活过这一中间信息。显然,前后两种状态中,耶米利都没有儿子存活在世上,但是。前面的一种情况是他以前从未有过儿子,所以不了解失去的痛苦;而后一种情况是他失去了曾经拥有的孩子,即从有到无,正是这种失去构成了痛苦。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耶米利在这里刻意回避失去儿子,而单从有无子女的角度来辩解,其实是在诡辩。
  量的准则的第二个次准则表现为会话人所说的话不应包含超出需要的信息。如果交际者的话语包含的信息超出了话题所必需的内容,冗余的信息可能改变会话原有的方向;在辩论中。诡辩者常常利用由这些附加信息来迷惑对方,达到诡辩的目的。例如:
  欧迪姆斯(欧):你此行的目的是为了学习你知道的知识还是学习你不知道的知识呢?
  学生:我来这儿当然是为了学习我不知道的知识。
  欧:那么,你认识字母么?
  学生:是的,认识。
  欧:所有的字母都认识么?
  学生:认识。
  欧:上课时教的就是这些字母,对吗?
  学生:是这样的。
  欧:如果这些字母你都认识,那么老师就是在教你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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