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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少地方财政层次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当前我国五级财政、五级政府的框架,与分税制在省以下的落实之间,存在不相容性质,实际上“无解”。且不说欠发达地区,即使是在发达地区,省以下的四级如何分税?可以说,近年地方基层财政的困难加剧,在一定程度上正是由于五级财政框架与分税分级财政逐渐到位之间这种不相容性的日渐明朗和突出。因此,出路在于减少财政层级:通过“省管县”(省级政府在财政上直接管辖省内各县市)和“乡财县管”(县级政府在财政上直接管辖县内各乡)的改革,形成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架构,省以下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