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

来源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angyi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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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各国的经济立法体系中,对于公司中出现的关联交易的规制是个突出法学难题。改革开放后我国成为新兴的资本市场,关联交易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并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中的公平公正,破坏了资本市场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制约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正常发展。本文在分析我国法律对关联交易规制不足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 关联交易 关联企业 实际控制
  中图分类号:D922. 2 文献标识码:A
  关联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是指关联方直接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在漫长商业历史的发展中,公司涉及商事行为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因此关联交易作为商事行为的一种,其产生有着自身存在的合理性与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但是由于关联交易本身性质使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其对公司内部现有的平衡机制产生了制约与挑战,甚至导致公司内部权利的失衡,引起众多经济纠纷,造成了社会资源,经济资源,司法资源的巨大消耗。
  一、当代在对关联交易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法学制度中存在诸如程序繁琐、费用高昂等问题,这种状况会导致当事人不敢采用这种救济的方法。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为例,代表诉讼是一种“共益权”,即不管谁出头打官司,诉讼结果适用于每一个股东,如果胜诉,每一个股东都会“搭便车”成为受益者;如果败诉,则每一个股东可能都是受害者。在这种局限条件下,谁能敢当此代表呢?代表人如果“费力不讨好”,“经济人”的本能就会使其望而却步,代表诉讼就可能成为“纸上权利”,这种在西方效果良好的制度,在中国有可能“水土不服”而成为摆设。
  新公司法中明显存在着重中小股东轻其他利益主体的倾向。对债权人而言,虽然有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和查询权制度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公司高管仍然存在着很多的机会侵犯债权人利益。新法对公司自身利益的保护更是非常薄弱,只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可资利用。另外关于国家利益,在公司法范畴内主要是指国家作为征税人和股东所享有的利益,到现在为止,我国资本市场上公司“内部人”利用关联交易偷逃税收和窃取国有资产的现象非常严重,但新公司法在这方面的治理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
  二、规制关联交易的完善措施
  深石规则(也称债权居次原则、衡平居次原则)、实质合并规则、利益补偿制度的引进可以与其它现有法律制度互相支撑,可以形成一个更加严密的制度体系,从而有力地防范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
  (一)利益补偿规则。
  在当事人实际控制公司、幕后操纵下属公司,通过不符合常理或者其他不利于下属公司利益的商事作为的情况下,就会直接或间接的损害下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下属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实际控制公司应当补偿下属公司所受的利益损失;未补偿的,则应当就其对下属公司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11条第1款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69条之4第1项均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下属公司可以享有利益补偿请求权。并且在下属公司破产时,下属公司对实际控制公司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将构成破产财产一部分,由下属公司的债权人公平受偿。
  (二)实质合并规则。
  实质合并规则是由法官在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时,根据衡平法则创造出的一种公平分配破产财产的措施。当关联企业中的实际控制公司与下属公司同时破产时,现行的处理办法是将实际控制公司和下属公司分别看作独立的责任主体,债权人只能就其享有某公司的债权请求清偿。但是,法官们在实践中认识到,关联企业并不同于独立的企业,因为关联企业可以通过关联交易,很轻松地将公司资产或利益在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不公正的非等价转移。这样所造成的影响便是,在不公正的非等价转移过程中获益的关联企业用于清偿其债权人的资产不正当地增加了,与此同时,利益受损的关联企业用于清偿其债权人的资产却不正当地减少了,从整体上看,这违背了破产法的公平清偿原则。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将关联企业各成员公司的破产财产和债务进行合并,并依债权额比例分配于所有的债权人,而不去细究某一债权是针对那个成员公司的,这其实就是实质合并规则的基本含义。
  (三)债权居次规则。
  公司天生具有资合性的特征,而这也决定了公司财产是全体债权人的一般担保。在关联企业中,实际控制公司有可能利用其对下属公司的控制,恣意制造对其对下属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或债权担保,参与到下属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中,或者在设立下属公司时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最大化的压缩下属公司的资本,增加下属公司的负债,进而规避其应当承担责任,最终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债权居次规则的设计正是为了保障下属公司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免受实际控制公司的不法侵害。债权居次规则是指在下属公司的清算、和解或重整等程序中,实际控制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某些债权,不论其有无别除权或优先权,均应次于下属公司的其他债权受清偿。这就是英美法上有名的“深石原则(Deep Rock Doctrine),又称衡平居次原则(Equitable Subordination Rule)。”□
  (作者: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经济法学 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施天涛:《我国公司法上关联交易的皈依及其法律规制》,2008.
  [2]米文丽:《新旧准则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比较》,2008.
  [3]丁瑾:《加强关联交易审计的对策》,2005.
  [4]管强:《关联交易内幕》,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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