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当代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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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快速发展,人们已经进入一个网络时代,网络上的犯罪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已经引起社会的关注,我国现有的网络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对网络犯罪不能完全实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对于网络犯罪,我们不能坐视不管,一个新的社会现象的出现,我们就应该制定规范其合理性的对策,一种新型犯罪的产生,也为我们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必须从管理对策,法律对策,社会调控等综合方面的手段制定等方面的对策最大限度地减少其社会危害性。
  关键词:网络;虚拟空间;开放性;社会原因;自身缺陷;法律漏洞;对策
  当今的世界是信息的时代,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已经成为现今社会不可缺少的基本组成部分。自从1946年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诞生,计算机技术也在伴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不断给人类创造奇迹,它在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国民教育和现代社会管理方面也在不断发挥着主导作用。可以说,我们的时代在分享着高科技给我们带来的便利,计算机网络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也在改变着人们固有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但是,在我们为高科技的舍弃而感到由衷兴奋的同时,我们不可忽略了计算机给我们带来的另一个方面,即网络犯罪也在不断地想偶我们和平的世界宣战,在极大地破坏着我们安定的社会秩序,使人们更加感受到了不安全感。事实上,网络犯罪是伴随着高科技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的犯罪现象,“与传统犯罪一样共同地受着某些社会及个人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也必然有着特殊的背景及诱发影响因素。”因此,面对这一新型的犯罪类型,分析产生这一犯罪现象的原因,探讨我们的应对措施,是社会给法学家们提出的新的课题。
  一、 网络犯罪的现状
  网络,也就是指因特网,又称国际互联网,它是人类步入高科技信息时代的表征。因特网目前覆盖全球的最大的网络。事实上,因特网已经成为了计算机网络的代名词,而绝大多数的计算机犯罪都是在因特网上发生或者与因特网有关。我们所讲的网络犯罪,也就是指行为人利用因特网或者针对因特网而实施的犯罪。当前,信息的流通,取决于因特网的开放性,多层性,数字化,信息传输分组化,以及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因特网所提供的诸多便利,也成为其网络安全的薄弱环节。这是因为安全需要的是封闭,防止外部的非法入侵;资源是独占的,不希望为更多人所知。这种信息的开放需求,与网络本身的安全形成了一种矛盾。为了获得更多的需求信息,同时,还要保障网络本身的安全,人们在二者之间作出取舍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的可能。
  网络犯罪是利用虚拟空间,犯罪人可以不在现场就达到自己犯罪目的,这是因为网络的开放性,电子可以达到网络上的任何一个终端,这也就是传统的犯罪现场已经不复存在,它不具有现实的物理性和确定性,这种网络犯罪的特性可以使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危害到世界的任何地方,而且,它可以利用不同的网站和区域网络系统实施犯罪。并且,其低成本的犯罪投入,就可以快速地产生巨大的危害结果,这也成为了我们关注网络犯罪的原因之一,并不是所有的黑客都是网络犯罪分子,黑客们的行为动机并不影响其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网上实施走私,洗钱,诈骗等犯罪行为,还有在网络上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的发生。在我国,1986年发现了首例计算机犯罪,而在1989年3月,我国首次发现了计算机病毒,以后计算机病毒开始在全国蔓延。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是计算机犯罪的升级形式,它不完全等同于计算机犯罪,而是有着其自身独特的特性:第一,较强的专业性。网络犯罪分子,必须具备专业的计算机知识,而且有着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不能熟练运用网络的人,很难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这种高科技的犯罪,同时也要求具有高科技知识的犯罪分子,这是新的社会形势下,对于我们与犯罪作斗争提出的新的技术要求,否则,我们很难有效地制止网络犯罪活动。第二,网络犯罪的严密的隐蔽性。由于网络本身就是一个开放的系统,而且,具有一定的技术要求,犯罪分子很容易在任何地方实施犯罪,二这种开放性也为我们的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众多上网的人员中,行为人的犯罪活动是极为隐蔽的。第三,网络犯罪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与传统的犯罪手段相比较,网络贩子的危害性较大。“据美国的统计,其运用计算机和网络进行电子盗窃犯罪,平均每次可得25万美元(即造成25万美元的损失),而采取抢劫银行的方式,则平均每次可得3551美元。”可以看出,网络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这种中性的技术,也使犯罪分子进行更大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成为可能。第四,网络犯罪具有跨区域性和跨国性。网络犯罪的危害范围没有界限,行为人可以在一个国家实施危害另一个国家的犯罪行为。而由于各国的管辖不同,主权原则犯罪分子就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或者得到较轻的处罚。这种跨区域性和跨国性就现实中的司法协作提出了要求。要通过国际或区域协定来解决这一问题。
  二、 网络犯罪的产生原因
  网络犯罪的产生,是特定社会条件下所发生的必然性结果之一。它的产生,不仅具有社会的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且,还有着行为人自身的特殊因素。因为网络的开放性,公开亭,就要求我们加强对于网络秩序的规范,这是我们主流社会的要求。而网络的诞生,还存在着另外一种倾向,即独立于主流社会的另外一种价值追求,“60年代的民权运动与人类历史上具有革命性的技术——电子计算机的结合,诞生了黑客精神,亦或可以称为‘黑客文化’。”而网络犯罪的产生,部分程度上是这种精神的极端化的反映。这并不是对于“黑客文化”的否定,这种文化从整体上并没有危害社会的倾向。网络犯罪只是部分行为人在利用黑客精神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具体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信息与财富的密切关系是导致网络犯罪的社会原因。
  现在的社会是一个经济的社会,创造财富的多少往往呈了衡量一个人能力大小的重要因素。而追求财富的手段问题也成了实现财富追求的关键所在。当前的世界是一个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控制、运用信息的能力是一个人所必须具备的重要因素。网络作为传送信息的平台,更多的人开始关注其实现财富的可能性。这也为网络犯罪提供了社会背景,一些人开始运用这种信息的交流在网络上或者针对网络实施其犯罪行为。犯罪人往往为了获取其所需要的信息而不择手段,如果不能很好的达到其目的,便开始破坏网络,损坏信息。   第二,计算机信息系统自身的缺陷为网络犯罪提供了客观的条件。
  网络作为一个技术系统,它不可能是完美的,它具有其自身的薄弱环节,而且网络系统间存在一种信赖的关系,系统之间的连续,就可能为犯罪分子留下犯罪的机会。这是一种无法避免的可能,我们可以尽可能地提高技术水平,完善我们的信息系统,以减少网络犯罪的发生。
  第三,法律对于网络规制的不完善,为网络犯罪的产生提供了法律的漏洞。
  网络空间是一个巨大的立体空间,虽然它是无形的,是一种虚拟的空间世界,但是它却能为犯罪提供沃土。这是因为空间的文化与法律冲突造成了一定的婚礼,给司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从国际社会来看,缺乏统一的网络法律控制,不同的国家对于网络的规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反差,为网络犯罪的产生提供了机会,即使出现了危害社会的网络犯罪,法律也很难予以规制。从我们的法律规定来看,我们对于网络的规范很是欠缺,即使我们的刑法规范,也仅仅有三个罪名是对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制。总体上说,我们现在缺乏系统的法律对网络犯罪行为的规范。
  第四,犯罪分子对于网络技术的某种渴求为网络犯罪提供的屏障,而这种动机的追求成为了犯罪的推动之一。根据刑法原理,判定一个行为是否犯罪,我们必须注意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的危害与主观恶性的统一。网络犯罪的认定也必须根据这一原理来认定。由于网络犯罪较强的技术性,犯罪分子往往以渴望技术的提高为由,而掩饰其真实的犯罪目的。这位司法对于网络犯罪的认定增加了困难。
  三、 预防网络犯罪的措施
  一个新的社会现象的出现,我们就应该制订规范其合理性的对策。一种新型犯罪的出现,也为我们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网络犯罪的出现,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我们必须利用综合方面的手段,制定多方面的对策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其社会的危害性。对于网络犯罪的治理,我们必须综合各方面的积极力量进行规范和治理,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 在管理上
  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依靠的是操作人员的具体操作,而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也就成为了网络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诸如加密技术,认证技术、病毒检测和清除技术等等,为计算机的安全运行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先进安全的机器和高效的杀毒防攻击软件是可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的。”大力开发安全然间和防火墙系统,提高管理技术水平,是加强我们的管理对策的重要方面。同时,加强对于管理人员的严格管理,完善管理制度以保证在网络管理方面不为犯罪分子留下任何漏洞。
  2、 在法律上
  网络犯罪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极大关注,越来越多的国家奖刑事法律介入到网络范围之中。而且也加强了司法中的实际操作。在法律方面,我们可以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予以考虑。一方面,我们应当加强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工作。当前,我们立法采取了“渐进式的立法模式”,从危害最大的犯罪行为开始规范起,逐渐扩大刑法所规制的范围。随着我们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网络范围在人们生活中的渗透程度,我们的立法也必须不断增加新的犯罪种类,以适应社会形势的需要,加强对网络犯罪的调控。另一方面,完善司法控制体系,以把好社会的最后屏障。我们要不断完善刑事侦查系统,提高侦查人员的技术水平,以严密地打击网络犯罪;同时,要加强司法审判的运作,更好地利用法律的具体规定,以惩罚网络犯罪。
  3、 在社会调控上
  我们不仅要依靠管理和法律方面的对策,以加强对于网络犯罪的社会监控,而且,还要加强其他方面的社会对策的作用。加强法治和计算机安全教育,推行网络伦理的影响,以及加强关于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等方面,以发挥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制订合理的社会综合调控政策,以适应打击网络犯罪的实际需要。
  总之,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也在不断增加,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对于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活动的侦查,也带来一定的难度。这种犯罪的不断发生,形势日益严峻,是我们探讨网络犯罪必须予以关注的问题。网络犯罪的产生,是客观的社会原因与行为人的主观要素的结合。我们在分析、探讨网络犯罪产生的原因时,对于网络犯罪的治理,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的客观形势,法律的规制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以及引起这种动机产生的诱因。我们须依靠司法制度加大对网络监管方面的力度,也要加强对人们法制上的宣传,使我们的网络真正成为一个资源共享、方便使用的平台。对于网络犯罪的治理,我们还需依靠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加大各方面的合作,以更好地适应新的社会形势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刑法》 主编:陈兴良 周振想 李汝川 中国长安出版社
  [2]《证据法学》 主编:江伟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3]《国际经济法》 主编:谢邦宇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4]《国际司法教程》 主编:赵相林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福建 沙县 36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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