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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自我消解纠纷能力主要是指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随着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自治的法制化推进,注重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社会自我消解纠纷机制的重新培育必然成为立法、司法改革中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文章试图从分析当前纠纷解决方式存在的问题入手,进而论证了社会自我调控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最后提出培育社会自我消解纠纷能力的基本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