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yfa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键看代购者的主观故意和代购毒品的数量,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冰毒数量达到10克的最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之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情:寇某平时有吸食冰毒的嗜好,2012年1月的一天晚上,寇某打电话给林某,委托其替她购买200元冰毒供自己吸食,林某就先到寇某家拿200元,后自己也拿出200元,电话联系手上有冰毒的林某燕,向林某燕购买价值400元约1克的冰毒,便将价值200元约0.5克冰毒交给寇某,另外0.5克林某留着自己吸食。2012年2月8日晚20时许,寇某又打电话给林某,委托其替她购买200元冰毒供自己吸食,林某又先到寇某家拿200元,后自己也拿出500元,电话联系手上有冰毒的林某燕,到林某燕家购买价值700元约1.7克的冰毒,刚到楼下,被公安民警查获。
  分歧意见:对林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在毒品买卖双方之间起到了牵线搭桥的帮助作用,其主观上希望毒品买卖双方交易行为成功,客观上促成了毒品买卖双方非法交易行为的完成,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先是向林某燕购买了冰毒,然后转手卖给了寇某,虽没有牟利,但其完成了毒品的买入和卖出的转手行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构成贩卖毒品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林某虽然在贩毒者和吸毒者之间起了积极的撮合,促成了毒品交易的成功,但其主观上不是为了牟利,代购的毒品数量也未达到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数量标准,其不构成任何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本案中林某的行为属于毒品买卖中的居间行为,对于毒品买卖中的居间行为应分不同情形予以分别认定:
  居间人作为中间人连接着毒品买卖双方,根据居间介绍人在毒品买卖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其分为三类:(1)为购毒者寻找介绍毒品卖主;(2)为卖毒者寻找介绍毒品买主;(3)兼具有为购毒者寻找介绍毒品卖主和为卖毒者寻找介绍毒品买主两种行为;其中购毒者又分为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和以贩卖为目的的购毒者。为以吸食为目的购毒者介绍毒品卖主购买毒品根据委托方的不同又可分为受贩毒者委托介绍吸毒者购买毒品和受吸毒者委托介绍贩卖者购买毒品。根据我国刑法及毒品犯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为贩卖毒品的购毒者寻找介绍毒品卖主促成毒品交易的由于其主观上明知购毒者是以出卖毒品为目的,客观上仍介绍、撮合并促成毒品交易,其行为帮助委托人实现了预期的贩卖目的,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对于受贩毒者委托介绍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购买毒品的,居间人不管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因其主观上与贩毒者具有共同的贩卖毒品的故意,希望买卖双方的毒品交易成功,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对于受吸毒者委托介绍贩卖者购买毒品,则需要考查居间人主观上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如果居间人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其相当于二道贩子的角色,应单独构成贩卖毒品罪。若不以牟利为目的,则要考查居间人代购毒品的数量是否达到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若代购毒品数量未达到该标准则不以犯罪论处;若代购毒品数量达到该标准,代买者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通过对居间介绍帮助购买毒品行为的分析,对本案林某行为的定性关键在于考查林某代购冰毒主观上是否以牟利为目的以及其代购冰毒的数量。居间人林某帮助寇某购买冰毒是基于寇某的央求,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和好处,事先也未接受卖主林某燕的委托,同时寇某购买冰毒用于自己吸食,代购冰毒的数量合计为1克;另外林某购买冰毒用于自己吸食,自购冰毒的数量合计为1.7克。尚未达到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的冰毒数量达到10克的最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之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故林某的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
其他文献
现今,清官廉政思想存在的土壤已经变质,“清官梦”是否还存在于法治框架之下的公民及司法人员之中,以何种形式延续展现,在检察廉政文化的范畴内其思想对于我们又有着怎样的启示,其如何在法治的轨道上继续作用,这些将是本文试图探讨廓清的内容。  关键词:清官廉政思想;道德评价;法治理念  一、清官廉政思想在现今社会存在的现实原因  当今中国社会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探索阶段,市民法的历史空白加上传统公权力的
期刊
摘 要:本文简要介绍了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其社会危害性,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要损害,以及玩忽职守罪的立法情况,着重介绍了玩忽职守罪的认定问题,探讨了玩忽职守罪与其他渎职罪的界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玩忽职守罪的处罚以及玩忽职守罪的预防。  关键词:玩忽职守;认定;界限  引言  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中较为常见和多发的一种犯罪,
期刊
德才兼备,历来是我们应该强调的识别与发现人才的基本要求,也是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人才,首先要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如果灵魂险恶或道德品质败坏,即使有天大的本事,也不可能为社会做出贡献,也不是真正的人才。作为一名领导者来说,要使本单位、本部门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就必须正确认识人才、积极培养人才、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群体效能。笔者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什么是人才?  科学的人才观认
期刊
摘 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罪名,该罪的设立,扩大了受贿犯罪的主体,完善了我国《刑法》中的贿赂犯罪体系,为在司法实务中更好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在此笔者将对该罪的犯罪主体内涵进行浅薄的阐释与探讨。  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了“影响力交易”犯罪,即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者其他影响,通过其他
期刊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这是自1996年刑诉法修改以来,我国刑诉法的又一次大修改。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对监视居住制度的修改,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并对其中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执行方式、权利保障和监督机关等方面做了规定。本文通过对新刑
期刊
一、简要案情  2009年6月15日,包某与王某共谋,欲以姜某抢了包某女朋友为借口,敲姜某点钱用用。当日下午,包某、王某携带大砍刀将姜某骗至某县第二中学门前,包某以姜某抢了其女友为名对姜某实施了殴打,后二人又强行将姜某带到县城南三环路附近的一厂房内,包某又对姜某实施了殴打、威胁,姜某被迫答应给付包某3000元人民币,当天晚上先给1000元人民币,剩余2000元人民币2个月内还清。包某表示不相信姜某
期刊
摘 要:本文先从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分析了中国文明的历史特点,从而阐述了在此文明土壤中孕育的中国法律文化的诸多特点。再分别从希腊、罗马和日耳曼的历史脉络中剖析出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结合当今中国的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矛盾与冲突,探讨了中国是如何从“熟人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情况,得出了中西方法律文化在矛盾调和中渐进发展的结论。  关键词:中国;西方;历史文明特点;法律文化;血缘;契约  纵观世界法律
期刊
摘 要:我国的海洋立法工作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伴随着海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的大致建成,在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开发等方面有了较为有利的法律依据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些法律法规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我国至今尚未制定出一部综合管理海洋事务的基本法,这就在涉海法律体系中缺少了一部可以统领海洋事务全局的基本法,因此,本文主要从当前我国相关海洋法律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入
期刊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引起媒体和法律业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焦点在于该法第十八条关于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的有关规定。对于老年人赡养、关爱的法制人文精神,中国古已有之,是中国古代明德慎罚司法原则的重要体现。但法律对高标准孝道的维护,往往会造成一些逐利行为,甚至诱发一些充满矫饰、偏执和残忍的行为。有些情况下,法制机制或法条的约束,并不是维护道德要求的最佳机制。 
期刊
摘 要:法律与伦理的关系是一个持久弥新的命题,尽管法律规范试图与伦理保持一定的距离,但不可否认,伦理作为法律的本源之一具有强有力的指引作用,即使是法律职业本身都规定有相关的职业伦理。法务人员的职业伦理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与行业性,因此,忠于法律、保密、敬业、讲究诚信与品行高洁等是法务人员必须坚守的职业伦理。  关键词:职业伦理;社会性;忠诚;保密  一、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的内涵  职业标志着这样一种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