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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混淆与正向混淆不同,消费者可能会误以为在先使用商标的商品来源于在后使用商标的商品生产者,或者与在后使用商标者存在着某种联系。在美国,反向混淆概念是由司法判例逐渐丰富和发展起来的。我国商标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充分借鉴美国经验,商标法对反向混淆不做排除规定,在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对商标反向混淆的具体构成要件进行明确规定。应通过判断商标的强度、两个商标之间的相似程度、产品的相似程度、商标在先所有人跨越产品之间距离的可能性、实际混淆、原被告产品的质量和价格以及购买者的成熟程度等要素,来确定商标反向混淆是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