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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附合性等特征。实践中,发卡行往往利用法律空白和自身优势地位通过格式合同对持卡人作出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仅损害了持卡人权益,而且不利干信用卡业务的长远发展。这种情况应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并通过完善相关立法来加以改变。信用卡冒用风险主要应由发卡行承担,而信用卡合同中的抗辩切断条款也应受到必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