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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以来,从发达国家金融市场数据看,融资租赁已成为许多国家第二大融资工具,并有与银行信贷平分秋色之势。从2007年始,我国融资市场已形成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合资(独资)3种类型并行发展的格局。截至2014年9月,全国融资租赁资产管理规模(放贷存量)已达到约2.7万亿元,其中,天津市融资业务成效突出。笔者调查所悉,宁夏融资业务开展才刚起步。基于宁夏中小企业融资难题长期难以缓解的现状,政府应高度重视,大力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这是解决宁夏中小企业长期融资难题的不二之选。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我国,少量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在国家对特定行业、特定地区的特殊政策的扶持下得到了初步缓解,然而大多数中小企业融资仍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差,但却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达63%以上。不成比例的是,在全部信贷资产中,中小企业贷款比率不到30%,融资相当困难。主要原因至少有以下几点:
1. 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基础薄弱、信誉差、经营风险大、偿债能力低、历来缺乏畅通的融资渠道。
2.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目前宁夏不少中小企业信用严重缺失,小部分企业不但拖欠银行贷款,还借各种名义逃废银行债务。中小企业信用缺失,征信系统不完善是造成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第二个原因。
3. 宁夏信用制度建设落后,缺乏信用激励和惩罚制度,在企业融资、市场准入和退出等制度安排中,还没有形成对守信用的企业给予必要的鼓励、对不守信用的企业给予严厉惩罚的规则;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滞后,尚未建立起作为信用体系基础的信用记录、征信组织和监督制度。因此,银行获得的企业信息往往是片面的,容易产生拖欠和不还贷等问题,商业银行在“主观上”对中小企业融资是“警惕”“惜贷”,甚至是排斥的。
1. 融资合同。《合同法》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通俗地讲,承租人(资金需求方)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申请,融资租赁公司购买设备(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期满后,承租人有权按照名义价格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通常是几百元或几千元。在租赁期,设备的所有权在融资公司,如果承租人破产清算,租赁物不属于清算范围。其担保实质比抵押贷款要强。
2. 业务模式。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主要分为两种:直租和回租。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在设备的提供者(出卖人)。直租业务下,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向出卖人购买设备,出卖人通常是设备的销售商。回租业务是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设备并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作为了出卖人。直租形似消费贷款,回租形似抵押贷款。
3. 业务范围。融资租赁行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围绕租赁物的选择上。根据商务部的相关管理规定,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租赁物选择上只需满足:有形资产包括房产、设备、生产线、汽车等都可以作为租赁物。无形资产也可以作为租赁物,但必须依附于有形资产,且无形资产的价值量不得超过总价值的50%。
1. 起步低。注册资本金少,融资租赁公司实力不强,注册资本金少,难以满足融资需求量大的项目,从而影响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解决。专业融资租赁人才匮乏,宁夏金融机构难以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特别是优秀的专业金融人才,致使金融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专业人才匮乏。宁夏金融市场发展滞后,融资租赁业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当地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尚未形成成熟的合作模式。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是比较典型的合作——竞争关系。对商业银行而言,融资租赁是企业获得资金的另一重要渠道,与银行信贷存在替代和竞争关系,同时融资租赁公司自己也需要商业银行的服务,在授信、中间业务等方面有着广阔的合作空间。互利共赢,促进银行业和融资租赁业的协同发展和相互配合,是保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主要举措。
2. 融资租赁企业实力弱,提供服务范围小。宁夏融资租赁公司所涉及的行业较少,目前只有打印设备、物流设备和医疗设备。工程机械、水利设施、发电设施以及汽车等行业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进驻。融资租赁公司资金实力不强是导致业务范围小的根本原因。
3. 宁夏现有的融资租赁公司概况。
(1)宁夏三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9日,注册资本金1.7亿元人民币。2015年3月2日,通过国家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审核,成为全国第13批融资租赁业务内资试点企业,也是宁夏唯一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宁夏启辉控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4日,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是由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人士发起,由中外实力股东投资,在银川综合保税区设立。
(3)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2009年9月8日经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批准注册的外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金为1亿美元。股东为中国汽车租赁(香港)有限公司(简称“中汽租赁”)。
宁夏应借鉴东部沿海地区的先进经验,出台政策,加大对融资租赁业的政策扶持,可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支持:
1. 财政补贴政策(直接奖励)。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宁夏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可供参考的是,天津市出台《促进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规定: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3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2年、第3年分别支付30%。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宁夏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公司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区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5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区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3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 税收优惠政策(税收补贴)。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宁夏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给予其税收补贴。例如,天津市出台《促进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津财金〔2012〕24号)规定: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2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3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3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3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3. 资金注入。对资金实力不强、但经营管理水平高、效益好的融资租赁公司,可将财政专项资金通过基金、购买债券、入股等方式投放到融资租赁公司,推动宁夏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4. 信贷政策倾斜(向中小企业贴息)。对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资金应给予额度、利率上的优惠。或直接给予中小企业融资贴息,从而降低了中小企业承租人的租赁成本。
5. 协调、促进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宁夏融资租赁业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合作现正处于初步探索期,合作步履艰难。政府可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文件协调、促进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推动宁夏融资租赁业健康快速发展。如天津市规定:发挥银行融资主渠道作用。鼓励银行机构对融资租赁企业实行单独授信,针对租赁项目特点提供融资产品;融资租赁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利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拓宽融资渠道,扩大合格抵质押物的覆盖范围,提高动产融资交易效果。
(作者系宁夏老科协教授分会会长、宁夏西北方略决策咨询公司研究员)
责任编辑:谢 斌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我国,少量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在国家对特定行业、特定地区的特殊政策的扶持下得到了初步缓解,然而大多数中小企业融资仍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差,但却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达63%以上。不成比例的是,在全部信贷资产中,中小企业贷款比率不到30%,融资相当困难。主要原因至少有以下几点:
1. 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基础薄弱、信誉差、经营风险大、偿债能力低、历来缺乏畅通的融资渠道。
2.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目前宁夏不少中小企业信用严重缺失,小部分企业不但拖欠银行贷款,还借各种名义逃废银行债务。中小企业信用缺失,征信系统不完善是造成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第二个原因。
3. 宁夏信用制度建设落后,缺乏信用激励和惩罚制度,在企业融资、市场准入和退出等制度安排中,还没有形成对守信用的企业给予必要的鼓励、对不守信用的企业给予严厉惩罚的规则;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滞后,尚未建立起作为信用体系基础的信用记录、征信组织和监督制度。因此,银行获得的企业信息往往是片面的,容易产生拖欠和不还贷等问题,商业银行在“主观上”对中小企业融资是“警惕”“惜贷”,甚至是排斥的。
二、融资租赁业务的特点
1. 融资合同。《合同法》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通俗地讲,承租人(资金需求方)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申请,融资租赁公司购买设备(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期满后,承租人有权按照名义价格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通常是几百元或几千元。在租赁期,设备的所有权在融资公司,如果承租人破产清算,租赁物不属于清算范围。其担保实质比抵押贷款要强。
2. 业务模式。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主要分为两种:直租和回租。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在设备的提供者(出卖人)。直租业务下,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向出卖人购买设备,出卖人通常是设备的销售商。回租业务是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设备并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作为了出卖人。直租形似消费贷款,回租形似抵押贷款。
3. 业务范围。融资租赁行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围绕租赁物的选择上。根据商务部的相关管理规定,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租赁物选择上只需满足:有形资产包括房产、设备、生产线、汽车等都可以作为租赁物。无形资产也可以作为租赁物,但必须依附于有形资产,且无形资产的价值量不得超过总价值的50%。
三、宁夏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况
1. 起步低。注册资本金少,融资租赁公司实力不强,注册资本金少,难以满足融资需求量大的项目,从而影响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解决。专业融资租赁人才匮乏,宁夏金融机构难以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特别是优秀的专业金融人才,致使金融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专业人才匮乏。宁夏金融市场发展滞后,融资租赁业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当地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尚未形成成熟的合作模式。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是比较典型的合作——竞争关系。对商业银行而言,融资租赁是企业获得资金的另一重要渠道,与银行信贷存在替代和竞争关系,同时融资租赁公司自己也需要商业银行的服务,在授信、中间业务等方面有着广阔的合作空间。互利共赢,促进银行业和融资租赁业的协同发展和相互配合,是保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主要举措。
2. 融资租赁企业实力弱,提供服务范围小。宁夏融资租赁公司所涉及的行业较少,目前只有打印设备、物流设备和医疗设备。工程机械、水利设施、发电设施以及汽车等行业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进驻。融资租赁公司资金实力不强是导致业务范围小的根本原因。
3. 宁夏现有的融资租赁公司概况。
(1)宁夏三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9日,注册资本金1.7亿元人民币。2015年3月2日,通过国家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审核,成为全国第13批融资租赁业务内资试点企业,也是宁夏唯一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宁夏启辉控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4日,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是由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人士发起,由中外实力股东投资,在银川综合保税区设立。
(3)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2009年9月8日经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批准注册的外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金为1亿美元。股东为中国汽车租赁(香港)有限公司(简称“中汽租赁”)。
四、政策建议
宁夏应借鉴东部沿海地区的先进经验,出台政策,加大对融资租赁业的政策扶持,可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支持:
1. 财政补贴政策(直接奖励)。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宁夏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可供参考的是,天津市出台《促进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规定: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3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2年、第3年分别支付30%。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宁夏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公司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区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5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区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3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 税收优惠政策(税收补贴)。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宁夏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给予其税收补贴。例如,天津市出台《促进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津财金〔2012〕24号)规定: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2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3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3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3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3. 资金注入。对资金实力不强、但经营管理水平高、效益好的融资租赁公司,可将财政专项资金通过基金、购买债券、入股等方式投放到融资租赁公司,推动宁夏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4. 信贷政策倾斜(向中小企业贴息)。对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资金应给予额度、利率上的优惠。或直接给予中小企业融资贴息,从而降低了中小企业承租人的租赁成本。
5. 协调、促进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宁夏融资租赁业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合作现正处于初步探索期,合作步履艰难。政府可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文件协调、促进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推动宁夏融资租赁业健康快速发展。如天津市规定:发挥银行融资主渠道作用。鼓励银行机构对融资租赁企业实行单独授信,针对租赁项目特点提供融资产品;融资租赁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利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拓宽融资渠道,扩大合格抵质押物的覆盖范围,提高动产融资交易效果。
(作者系宁夏老科协教授分会会长、宁夏西北方略决策咨询公司研究员)
责任编辑:谢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