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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反映的纳税人识别号的有关问题,于2006年9月12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纳税人识别号原则上是无含义代码。对于取得技术监督局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采用6位行政区划码加9位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对于已存在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必随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的调整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