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 :浙江人大·公报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umingxing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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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7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请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同时,先后到丽水、永康、宁波等地进行立法调研,直接听取基层政府、人大代表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方面的意见。8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卢文舸副主任主持召开新闻媒介系统和广告从业人员座谈会。专门听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通信企业、网络经营单位以及新闻单位的意见。8月29日,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广告学和法学等方面的专家,就有关专业性问题作了论证。9月11日,召开座谈会听取省有关部门的意见。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初审意见和财政经济委员会及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9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草案第十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的情形,其中第六项规定,请名人代言或利用他人的肖像、签名、言语等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而该人未使用该商品或未接受该服务的广告,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专家提出,当前名人代言广告问题确实比较突出,需要加以规范,但草案的规定较难操作,宜从正面对名人代言广告提出要求,并对那些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功效作证明的行为予以明文禁止。为此,建议将该项单列为一条,修改为:“企业、品牌或者产品形象代言人应当加强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拒绝代言虚假或者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告中以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或者消费者、患者、专家等名义和形象为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功效作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含有第二款规定内容的广告。”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二、关于蘩止性广告。草案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人流和治疗性病、白癜风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广告。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范围太窄,在户外广告中同样应予禁止。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治疗此类疾病的非处方药品广告等,予以一律禁止,既没有必要,也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省有关部门提出,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法律明文规定,处方药禁止在除国家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上发布广告,非处方药广告,国家仅就涉及性功能的广告做了限制性规定;关于医疗器械,国家只禁止治疗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这两类广告的发布;关于医疗广告,国家规定只能出现八项具体内容。为此,建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规范。(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关于电视、广播播放广告的总量、次数和时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当前电视、广播中的广告过多过滥,条例应当对此作出规范。考虑到国家对电视、广播播放广告的总量、次数、时间以及法律责任等已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为此,建议增加一条,对有关内容作出原则性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四、关于公益广告。草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每年应当设计、制作、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明确公益广告的具体数量或比例。为此,建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此款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每年发布的公益广告数量不得少于其发布商业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三。”“鼓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社会公益组织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
  
  五、关于暂停发布涉燎违法广告的期限。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涉嫌违法广告时,可以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为了规范这一行政措施,避免对相对人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部门、地方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款规定:“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期限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六、关于违法广告公告。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违法广告公告制度。有的地方提出,对违法广告的公告应当及时,并在主流媒体上刊播,以便消费者及时知晓,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违法广告,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应当及时在显著位置或者黄金时段免费刊播违法广告公告。”(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七、关于法律责任。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草案修改稿对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受到行政处分的职务违法情形作了具体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
  此外,对草案的其他一些条款和文字作了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做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经过多次修改,符台法律、行政法规,切合浙江实际,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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