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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6月10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财文字272号发布《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明确规定文物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产。第四十一条文物藏品的管理中指出:文物藏品不论其价值高低。都要登记入帐。单位文物保管部门应当健全“文物藏品登记总帐”和“文物藏品分类帐”.完善文物藏品管理制度和监督要制。增加或减少文物藏品,单位财务部门应会同文物保管部门根据藏品入馆凭证和注销凭证调整有关帐务。确保帐务相符,并定期与保管部门进行核对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