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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良行政行为的立法规制是治理不良行政行为的治本之举,而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不良行政行为的规制存在着制度的缺位与不足。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不良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法律救济制度,使对不良行政行为的监督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轨道。然立法对不良行政行为的规制不是万能的,应恪守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