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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在农地集合信托关系中相较于农地信托公司而言处于弱势地位,保障农户利益是农地集合信托制度的核心。信托法为农户利益的保障提供了两种机制:受托人义务约束机制与受益人监督机制。农地信托公司需要负担信托法规定的以注意义务为核心的八项法定义务,以及公平对待农户与保护农地义务两项特殊义务。农户享有信托法规定的以知情权为核心的五项基本监督权利,建立受益人合议制和完善信息获取规则是农户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