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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法国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SOCIETE CIVILE DE 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诉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因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30万元。这一宣判结果也标示着拉菲在中国的首起维权诉讼中胜出。
顶级红酒遭“山寨”
据了解,原告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以下简称“拉菲公司”)是闻名世界的葡萄酒制造商。一百多年以来,属于原告的LAFITE(拉菲)作为顶级葡萄酒品牌之事实已深入人心,而拉菲公司作为葡萄酒制造商亦久负盛名。资料显示,LAFITE(拉菲)葡萄酒能够拥有世界顶级的优秀品质,得益于其产地的土壤和气候环境,以及采摘和加工工艺。LAFITE(拉菲)葡萄酒以其花香、果香突出,芳醇柔顺,被葡萄酒爱好者称为葡萄酒王国中的“皇后”。法国波尔多地区的葡萄酒生产和贸易源远流长,17世纪末荷兰、英国商人将那些拥有精湛酿酒技术的酒庄列为“一级酒庄”,这其中就有拉菲酒庄(LAFITE)。至1855年世界博览会在法国巴黎举行之时,为更好地向世界推介波尔多地区的葡萄酒,法国皇帝拿破仑三世要求制定一个正式的酒庄分类体系(即:分级表),这项工作由当时波尔多交易所下属的“葡萄酒经纪人公会”承担,1855年4月18日能够反映当时葡萄酒市场状况及百年变迁的分级表予以公布,其中拉菲(LAFITE)作为一级酒庄名列其中。自此以后“1855年列级酒庄(Grand Cru Classe en 1855)”的酒标成为识别顶级葡萄酒的标志,至今该标志仍被世界葡萄酒界所尊崇。1985年伦敦佳士得拍卖会上,一瓶由Thomas Jefferson(美国第三任总统“汤马士杰弗逊”)签名的LAFITE(拉菲)以十万五千英镑的高价被Forbes杂志老板Malcolm Forbes购得,创下了世界上最贵葡萄酒的纪录,并保持至今。
而这种号称“红酒皇后”、“红酒中的LV”的名酒刚刚进入中国,却发现不少山寨版“拉菲”已在市场上大行其道。2011年3月27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针对在成都召开的全国糖酒会期间大量假冒、仿冒拉菲的恶劣状况进行了曝光。
据了解,由于种种原因,拉菲的中文标识在中国境内一直未注册,因此诸如拉菲世族、拉菲帝国、拉菲领域、拉菲传奇等几十家侵权者蜂拥而至,乱象丛生。不得已之下,拉菲公司开始了在中国的打假维权之路,其第一站就选在了长沙。
因在葡萄酒产品上使用与“LAFITE”、“拉菲”相同或近似的中文标识、商标及域名,拉菲公司于2010年9月15日将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50万元。2010年11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法院网对该庭审过程进行了网络直播。近年来,网络正将司法与普通民众的距离拉的越来越近,作为公开开庭的一种方式,网络直播将庭审过程用文字和图片的方式同步向网民公开,普通市民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旁听”。在本案的网络直播过程中,大批网友给予了广泛关注,大家纷纷通过留言和提问的方式与嘉宾法官展开沟通,畅通无阻的网络直播和互动问答不仅监督了法院的审判行为,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审判工作进一步透明的表现。据本案原告拉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李永波律师介绍,湖南中院选择本案进行网络直播,不仅因为本案堪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更因为原告作为国际知名品牌在中国维权的广受关注。
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之诉
记者通过网络直播内容获悉,原告在法庭上首先就其商标权利情况作出了说明:(一)1996年10月10日,原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标局(以下简称中国商标局)申请了“LAFITE”商标,该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1997年10月28日,该商标获准注册,注册号为1122916,2007年10月28日该商标进行了续展,续展至2017年10月27日。(二)1996年10月10日,原告向中国商标局申请了“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1997年10月28日,该商标获准注册,注册号为1122917,2007年10月28日该商标进行了续展,续展至2017年10月27日。(三)2001年7月23日,原告在第33类 “以原产地取名的酒”等商品上申请的“五箭头图形”商标,初次申请国和注册国是法国。拉菲公司根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以上述注册为基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了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予以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并得到中国商标局的批准,该商标国际注册号为G764270号,该商标有效期截止于2011年7月23日。
原告在诉讼中主张,被告使用的“LAFITE FAMILY”商标,是由“LATITE”和常用的英文单词“FAMILY”组成,完全包含了原告的注册商标“LAFITE”。被告使用的“LAFITE FAMILY”商标和“lafitefamily.com”域名都极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在先注册并知名的“LAFITE”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被告使用“拉菲世族”侵犯了原告“拉菲”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法庭上,原告就被告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作了详细说明:
1、被告使用的“LAFITE FAMILY”商标侵犯了原告在先注册并知名的“LAFITE”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实际使用了“LAFITE FAMILY”商标。该商标由两部分组成,前部分由“L”、“A”、“F”、“I”、“T”、“E”组成,后部分为常用的英文单词“FAMILY”。比对可见被告使用的“LAFITE FAMILY”中的“LAFITE”与原告“LAFITE”注册商标完全相同,被告商标完全包含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因此“LAFITE FAMILY”商标的使用极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构成商标侵权。
2、被告使用的“五箭头图形”商标侵犯了原告在先注册并知名的“五箭头图形”商标专用权。
原告的“五箭头图形”商标主要由“LAFITE”、“五支箭头图形”组成;而被告使用的“五箭头图形”商标主要由“LAFITE FAMILY”、“五支箭头图形”、组合而成其中。比对可见:原告的“五箭头图形”商标以字母“R”和“LAFITE”居中,五支箭头呈放射状排列,“DOMAINES”、“BARONES DE ROTHSCHILD”环绕四周;而被告使用的“五箭头图形”商标整体构图也以“LAFITE FAMILY”居中,五支箭头呈放射状排列,因此两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故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构成商标侵权。
3、被告使用“拉菲世族”侵犯了原告“拉菲”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原告的“LAFITE”系注册商标,其音译的中文“拉菲”名称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且“拉菲”,“LAFITE”与原告之间已具有了特定的、唯一对应的法律关系。被告使用的“拉菲世族”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仍是“拉菲”,因而被告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构成不正当竞争。
4、被告使用的“lafitefamily.com”域名侵犯了原告在先并知名的“LAFITE”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使用的“lafitefamily.com”域名中的“lafitefamily”与原告的“LAFITE”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因而被告使用该域名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提供的商品来源于原告,或者形成被告提供的侵权商品系经原告授权、许可等错误联想。
5、被告在产品宣传册中、网站中关于拉菲酒庄介绍等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为达到误导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目的,虚构事实以及编造拉菲酒庄的历史背景,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6、被告实施上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如上原告的“LAFITE”和“五箭头图形”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其产品深为相关公众所喜爱。被告为牟取不法利益,通过使用以“lafitefamily.com”为域名的网站,并通过在其官方网站、宣传手册、葡萄酒产品上使用与原告“LAFITE及“五箭头图形”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的“LAFITE FAMILY”和“”商标,意图误导相关公众,由此可见被告的行为系恶意为之。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LAFITE”及“五箭头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被告认为,其商品上使用的“LAFITE FAMILY”商标与原告的“LAFITE”商标存在重大区别,“拉菲”中文名称也未注册,因此被告使用“LAFITE FAMILY”和“拉菲世族”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商品上“LAFITE FAMILY”标识使用了与原告的“LAFITE”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构成其商标的主要部分,与原告注册商标“LAFITE”构成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2011年2月2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葡萄酒商品上、http://www.lafitefamily.com网站及宣传资料中使用侵犯原告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认定中文“拉菲”系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判令被告使用“拉菲世族”构成不正当竞争,认定被告在http://www.lafitefamily网站及宣传资料中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注销侵犯“LAFIT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lafitefamily.com”的域名;赔偿拉菲公司人民币30万元。此外,法院还判令被告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和使用虚假宣传资料。
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意义
李永波介绍说,本案中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定“拉菲”为拉菲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被告使用“拉菲世族”等系列标识具有攀附原告商品的市场优势、搭原告品牌及商品知名度的便车之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庭审中,原告向法庭详细解释了关于主张认定“拉菲”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理由。具体理由如下:原告的中文名称“拉菲”系对“LAFITE”注册商标的音译,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拉菲”已经构成了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第(二)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以及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一条,原告提供了2004年5月24日至今各主流互联网媒体关于“LAFITE”、“拉菲”宣传报道等,共17份证据证明“拉菲”系原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原告还就“拉菲”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被侵害作了详细说明:被控侵权商品瓶装葡萄酒的后视面、纸质包装礼盒的主视面,被告散发的宣传手册,被告金鸿德官方网站上均醒目地使用的“拉菲世族”与原告“拉菲”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比较可见:第一、拉菲世族系“拉菲”与“世族”两组词构成,“拉菲”系主要识别部分,而该主要识别部分与原告的“拉菲”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完全相同;第二、拉菲世族的呼叫中主要部分仍是“拉菲”,因此拉菲世族的呼叫也同于原告的拉菲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第三、拉菲世族给予消费者传递的信息是原告“拉菲”旗下的系列品牌之一,因而拉菲世族的内在指向为原告。综上拉菲世族与拉菲已构成混淆性近似,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拉菲”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专用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李永波表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拉菲世族”案件的判决系拉菲(LAFITE)在中国境内第一例诉讼案例,由其认定的拉菲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事实为拉菲以后在中国境内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民事权益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傍名牌”绝非正路
另据本案原告方另一诉讼代理人张亚洲律师透露,目前因为侵害拉菲知识产权,而被诉的包括拉菲世族、拉菲帝国、珠海拉菲特,因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而被深圳和武汉警方采取刑事措施的包括拉菲贵族等。由此拉菲在中国境内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启动。
“傍名牌”现象由来已久,本案原告代理律师此前曾代理过多起傍名牌案件,如李永波律师代理的“梦特娇”系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张亚洲律师代理的“宝马”诉“世纪宝马”案、奥普商标侵权案等。“傍名牌”甚至形成了灰色产业链,让不法企业中饱私囊,但对名牌商标的拥有者,却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为此,张亚洲建议,中国企业应该积极培育自有品牌,创立自己的知名品牌,这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康庄大道。
顶级红酒遭“山寨”
据了解,原告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以下简称“拉菲公司”)是闻名世界的葡萄酒制造商。一百多年以来,属于原告的LAFITE(拉菲)作为顶级葡萄酒品牌之事实已深入人心,而拉菲公司作为葡萄酒制造商亦久负盛名。资料显示,LAFITE(拉菲)葡萄酒能够拥有世界顶级的优秀品质,得益于其产地的土壤和气候环境,以及采摘和加工工艺。LAFITE(拉菲)葡萄酒以其花香、果香突出,芳醇柔顺,被葡萄酒爱好者称为葡萄酒王国中的“皇后”。法国波尔多地区的葡萄酒生产和贸易源远流长,17世纪末荷兰、英国商人将那些拥有精湛酿酒技术的酒庄列为“一级酒庄”,这其中就有拉菲酒庄(LAFITE)。至1855年世界博览会在法国巴黎举行之时,为更好地向世界推介波尔多地区的葡萄酒,法国皇帝拿破仑三世要求制定一个正式的酒庄分类体系(即:分级表),这项工作由当时波尔多交易所下属的“葡萄酒经纪人公会”承担,1855年4月18日能够反映当时葡萄酒市场状况及百年变迁的分级表予以公布,其中拉菲(LAFITE)作为一级酒庄名列其中。自此以后“1855年列级酒庄(Grand Cru Classe en 1855)”的酒标成为识别顶级葡萄酒的标志,至今该标志仍被世界葡萄酒界所尊崇。1985年伦敦佳士得拍卖会上,一瓶由Thomas Jefferson(美国第三任总统“汤马士杰弗逊”)签名的LAFITE(拉菲)以十万五千英镑的高价被Forbes杂志老板Malcolm Forbes购得,创下了世界上最贵葡萄酒的纪录,并保持至今。
而这种号称“红酒皇后”、“红酒中的LV”的名酒刚刚进入中国,却发现不少山寨版“拉菲”已在市场上大行其道。2011年3月27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针对在成都召开的全国糖酒会期间大量假冒、仿冒拉菲的恶劣状况进行了曝光。
据了解,由于种种原因,拉菲的中文标识在中国境内一直未注册,因此诸如拉菲世族、拉菲帝国、拉菲领域、拉菲传奇等几十家侵权者蜂拥而至,乱象丛生。不得已之下,拉菲公司开始了在中国的打假维权之路,其第一站就选在了长沙。
因在葡萄酒产品上使用与“LAFITE”、“拉菲”相同或近似的中文标识、商标及域名,拉菲公司于2010年9月15日将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50万元。2010年11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法院网对该庭审过程进行了网络直播。近年来,网络正将司法与普通民众的距离拉的越来越近,作为公开开庭的一种方式,网络直播将庭审过程用文字和图片的方式同步向网民公开,普通市民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旁听”。在本案的网络直播过程中,大批网友给予了广泛关注,大家纷纷通过留言和提问的方式与嘉宾法官展开沟通,畅通无阻的网络直播和互动问答不仅监督了法院的审判行为,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审判工作进一步透明的表现。据本案原告拉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李永波律师介绍,湖南中院选择本案进行网络直播,不仅因为本案堪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更因为原告作为国际知名品牌在中国维权的广受关注。
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之诉
记者通过网络直播内容获悉,原告在法庭上首先就其商标权利情况作出了说明:(一)1996年10月10日,原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标局(以下简称中国商标局)申请了“LAFITE”商标,该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1997年10月28日,该商标获准注册,注册号为1122916,2007年10月28日该商标进行了续展,续展至2017年10月27日。(二)1996年10月10日,原告向中国商标局申请了“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1997年10月28日,该商标获准注册,注册号为1122917,2007年10月28日该商标进行了续展,续展至2017年10月27日。(三)2001年7月23日,原告在第33类 “以原产地取名的酒”等商品上申请的“五箭头图形”商标,初次申请国和注册国是法国。拉菲公司根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以上述注册为基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了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予以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并得到中国商标局的批准,该商标国际注册号为G764270号,该商标有效期截止于2011年7月23日。
原告在诉讼中主张,被告使用的“LAFITE FAMILY”商标,是由“LATITE”和常用的英文单词“FAMILY”组成,完全包含了原告的注册商标“LAFITE”。被告使用的“LAFITE FAMILY”商标和“lafitefamily.com”域名都极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在先注册并知名的“LAFITE”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被告使用“拉菲世族”侵犯了原告“拉菲”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法庭上,原告就被告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作了详细说明:
1、被告使用的“LAFITE FAMILY”商标侵犯了原告在先注册并知名的“LAFITE”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实际使用了“LAFITE FAMILY”商标。该商标由两部分组成,前部分由“L”、“A”、“F”、“I”、“T”、“E”组成,后部分为常用的英文单词“FAMILY”。比对可见被告使用的“LAFITE FAMILY”中的“LAFITE”与原告“LAFITE”注册商标完全相同,被告商标完全包含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因此“LAFITE FAMILY”商标的使用极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构成商标侵权。
2、被告使用的“五箭头图形”商标侵犯了原告在先注册并知名的“五箭头图形”商标专用权。
原告的“五箭头图形”商标主要由“LAFITE”、“五支箭头图形”组成;而被告使用的“五箭头图形”商标主要由“LAFITE FAMILY”、“五支箭头图形”、组合而成其中。比对可见:原告的“五箭头图形”商标以字母“R”和“LAFITE”居中,五支箭头呈放射状排列,“DOMAINES”、“BARONES DE ROTHSCHILD”环绕四周;而被告使用的“五箭头图形”商标整体构图也以“LAFITE FAMILY”居中,五支箭头呈放射状排列,因此两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故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构成商标侵权。
3、被告使用“拉菲世族”侵犯了原告“拉菲”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原告的“LAFITE”系注册商标,其音译的中文“拉菲”名称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且“拉菲”,“LAFITE”与原告之间已具有了特定的、唯一对应的法律关系。被告使用的“拉菲世族”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仍是“拉菲”,因而被告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构成不正当竞争。
4、被告使用的“lafitefamily.com”域名侵犯了原告在先并知名的“LAFITE”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使用的“lafitefamily.com”域名中的“lafitefamily”与原告的“LAFITE”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因而被告使用该域名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提供的商品来源于原告,或者形成被告提供的侵权商品系经原告授权、许可等错误联想。
5、被告在产品宣传册中、网站中关于拉菲酒庄介绍等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为达到误导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目的,虚构事实以及编造拉菲酒庄的历史背景,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6、被告实施上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如上原告的“LAFITE”和“五箭头图形”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其产品深为相关公众所喜爱。被告为牟取不法利益,通过使用以“lafitefamily.com”为域名的网站,并通过在其官方网站、宣传手册、葡萄酒产品上使用与原告“LAFITE及“五箭头图形”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的“LAFITE FAMILY”和“”商标,意图误导相关公众,由此可见被告的行为系恶意为之。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LAFITE”及“五箭头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被告认为,其商品上使用的“LAFITE FAMILY”商标与原告的“LAFITE”商标存在重大区别,“拉菲”中文名称也未注册,因此被告使用“LAFITE FAMILY”和“拉菲世族”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商品上“LAFITE FAMILY”标识使用了与原告的“LAFITE”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构成其商标的主要部分,与原告注册商标“LAFITE”构成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2011年2月2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葡萄酒商品上、http://www.lafitefamily.com网站及宣传资料中使用侵犯原告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认定中文“拉菲”系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判令被告使用“拉菲世族”构成不正当竞争,认定被告在http://www.lafitefamily网站及宣传资料中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注销侵犯“LAFIT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lafitefamily.com”的域名;赔偿拉菲公司人民币30万元。此外,法院还判令被告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和使用虚假宣传资料。
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意义
李永波介绍说,本案中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定“拉菲”为拉菲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被告使用“拉菲世族”等系列标识具有攀附原告商品的市场优势、搭原告品牌及商品知名度的便车之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庭审中,原告向法庭详细解释了关于主张认定“拉菲”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理由。具体理由如下:原告的中文名称“拉菲”系对“LAFITE”注册商标的音译,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拉菲”已经构成了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第(二)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以及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一条,原告提供了2004年5月24日至今各主流互联网媒体关于“LAFITE”、“拉菲”宣传报道等,共17份证据证明“拉菲”系原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原告还就“拉菲”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被侵害作了详细说明:被控侵权商品瓶装葡萄酒的后视面、纸质包装礼盒的主视面,被告散发的宣传手册,被告金鸿德官方网站上均醒目地使用的“拉菲世族”与原告“拉菲”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比较可见:第一、拉菲世族系“拉菲”与“世族”两组词构成,“拉菲”系主要识别部分,而该主要识别部分与原告的“拉菲”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完全相同;第二、拉菲世族的呼叫中主要部分仍是“拉菲”,因此拉菲世族的呼叫也同于原告的拉菲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第三、拉菲世族给予消费者传递的信息是原告“拉菲”旗下的系列品牌之一,因而拉菲世族的内在指向为原告。综上拉菲世族与拉菲已构成混淆性近似,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拉菲”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专用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李永波表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拉菲世族”案件的判决系拉菲(LAFITE)在中国境内第一例诉讼案例,由其认定的拉菲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事实为拉菲以后在中国境内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民事权益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傍名牌”绝非正路
另据本案原告方另一诉讼代理人张亚洲律师透露,目前因为侵害拉菲知识产权,而被诉的包括拉菲世族、拉菲帝国、珠海拉菲特,因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而被深圳和武汉警方采取刑事措施的包括拉菲贵族等。由此拉菲在中国境内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启动。
“傍名牌”现象由来已久,本案原告代理律师此前曾代理过多起傍名牌案件,如李永波律师代理的“梦特娇”系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张亚洲律师代理的“宝马”诉“世纪宝马”案、奥普商标侵权案等。“傍名牌”甚至形成了灰色产业链,让不法企业中饱私囊,但对名牌商标的拥有者,却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为此,张亚洲建议,中国企业应该积极培育自有品牌,创立自己的知名品牌,这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康庄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