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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信息的保护理念、类型归属、权利属性是其基础性问题。人脸识别信息保护应秉持个人本位理念,摒弃社会本位的立场。人脸识别信息所承载的个人生物信息属于非公开、敏感个人信息,将其定性为财产权、隐私权、人格权都存在一定不足。因此,有必要将其定性为单独的个人信息权,以契合个人本位保护理念。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言,其最大的不足在于行为类型缺失,导致该罪在处理有关人脸识别信息犯罪行为时应对不足。需要及时补充"合法获取、非法利用"行为及不作为行为作为该罪行为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