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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交通部2004年第2号令联合公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交通应急作了明确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中,交通部门负有重要的法律责任.例如:参加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权利与义务;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人员和所需物资的优先、及时运送的权利与义务;保证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决定的运输以及决定交通中断执行的义务等.这些规定无疑都对建立交通应急调度指挥体系提出了迫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