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校学生隐私权及其保护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at1984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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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高校学生隐私权状况近年来受到多方关注。由于高校管理的某些行政特点和高校学生群体的特殊性,使得隐私权侵权案件屡见不鲜。究其深层原因,可发现该现象背后存在多种形态的冲突和矛盾。分析这些矛盾的症结所在,建议应从非诉角度即运用教育、私力救济等手段解决维权问题,构建和谐校园。
  [关键词]隐私权;权利冲突;多元维权途径
  
  2010年7月1日,我国颁布并施行了《侵权责任法》。其对各种形式的侵权均予以界定并制定相关处罚措施。其中该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隐私权,使其成为了隐私权立法历程中的里程碑。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息流通有了更多的渠道,公民的私人信息、个人生活也相对更容易被获知。伴着这样一个趋势,隐私权侵权案件也以较高的速度增长,逐渐成为侵犯公民人身权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一类案件。同时,在诸多的此类案件中,最令人关注的便是占绝大多数的高校侵犯学生隐私权案件。在大学这片学术和智慧滋生的乐土中,如此多的隐私权侵权案件引发了公众对高校管理、学生地位等问题的思考。如何认定这样一种侵权行为,如何对大学生隐私权加以保护,这种行为背后的权利冲突又是如何,成为了当今法学界热议的话题。以下本文将从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现状、核心矛盾与冲突以及相关维权途径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现状
  公民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私事、个人生活领域不受侵扰等权利。而在大学环境中,大学生所享有的隐私权主要包括个人信息方面如学习成绩、受过的处分、疾病史、社会关系、婚恋状况等不被公开的权利;个人私事方面如校内学习活动、其他活动等不被侵扰的权利;个人生活领域如宿舍、日记、信件包括电子邮件等未经本人允许不得被知悉的权利。由于高校的管理权与大学生隐私权的冲突、隐私权保护不力等问题使得近年来高校隐私权侵权案件屡屡发生。高校学生在学校中属于维权意识较弱的群体。其进入大学主要为了完成学业,意识偏向以稳定为中心。且大学生普遍具有从众心理,表现为在群众舆论的压力下,放弃个人意见而采取与大多数人一致的自我保护行为。这种心理使得在法律意识不强的大环境中,有一些想要维权的学生也变得无法把握自己,进而逃避问题。
  同时,高校学生在经济方面尚不具备独立维持生存的条件,其经济来源除来自于国家的补贴,如奖学金、助学金外,主要来自家庭的资助。大学生的物质消费具有高度的依附性。同时,学生的学习、生活也依附于高校所提供的教学条件、基础设施等。因此其地位仍旧处于弱势,对维权也不具备相应条件和支持。
  以上几个原因使得高校学生的隐私权保护极其匮乏,导致大量侵权案件的出现。如高校为管理方便而在学生宿舍安置摄像头,记录学生的一切生活细节;随意在全校范围内公开受处分的学生信息以及一些学校为获利而将学生个人信息透露给银行等等一系列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二、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核心矛盾与冲突
  参与起草普通高等学生管理规定的法律专家张永华在2004年答记者问中提到:学生与学校的关系,从学校的角度看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这三者既为权利又为义务,作为权利,其与隐私权的冲突不可小视。
  
  
  
  图1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核心矛盾示意图
  如图1所示,作为学生隐私权侵害的主要主体而言,高校多种权利的行使均与学生隐私权产生了多种形态的冲突。其中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矛盾以及主动维权和学业风险之间的矛盾最为突出,以下将分别论述。
  (一)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矛盾
  高校因自身教育和管理的需要而享有的了解、知悉受教育者的一定个人信息的权利。此种权利的正当性源于教育的特殊性。而高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冲突点则首先体现在信息对称性的冲突上。一般而言,在知情权领域,若双方持有信息较为对等,不存在某一方对信息的持有特别偏重,则双方法律关系会较稳定地维持。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信息持有却存在严重不对称。高校掌握着学生的一些个人信息,包括家庭、学籍、纪律处分等信息。但学生却对这些信息的保管、使用丝毫不知情。也就导致了上述如高校私自将学生信息透露给银行的事件发生。这种情况下,高校有知晓学生信息的权利,但此权利若使用不当则会导致隐私权被侵犯等权利滥用事件发生。
  同时,利益的冲突也是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点所在。高校与学生各代表一方利益,由于每一个方的利益追求各有差异,因此也形成了利益追求的多样性。高校追求教学与管理效率以及获得相应成果的利益,而学生追求个人利益如受教育利益、人身利益等。在高校实现自我利益时,在某种程度上会使用侵犯学生利益的手段;而学生在实现自我利益时,有时也会过激地认为存在一些利益侵犯。追求利益的正当性与权利的冲突不可避免。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维持其限度。如高校知情权也为其实现教学管理发展利益的必经之路,但也只能限制其在不侵犯学生的隐私利益的范围内实现。
  (二)维权与学业的矛盾
  当代大学生是文化素质较高的群体,但近年来,这一群体的法律意识却令人堪忧。大学生虽在课堂上能够掌握了一定法律知识,但并未形成相应法律观念、意识、思考等。导致大学生对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十分了解,对一些程序上的权利如申诉等也不甚了解。此为维权意识淡薄的第一层面。此外,维权需要一定物质、精神上的付出,这对大学生来说仍较难承受这一维权成本。从心理学角度讲,大学生的社会态度中较为主要的为依从心理。是指人们为获得奖励和避免惩罚而采取的与他人要求表面上相一致的行为。高校拥有授予学位权等与大学生就业、走向社会密切相关的权利。在隐私权领域,若诉讼内容为隐私权方面,则还必然会面临一些案件事实的公开。即使民事诉讼法中有相关规定,但在高校校园中也不可避免的存在舆论上的压力,给今后的学习生活留下阴影。此外,诉讼上的风险也为大学生不维权的考虑因素之一。
  三、高校学生隐私权多元维权机制探究
  大学生作为当今社会的特殊群体,拥有学识资本,有理想抱负,但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急剧增多的情况下,其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压力,心理状况也较为恶化。从高校学生纠纷解决机制层面来看,因诉讼的成本、风险较大,其并不是高校学生纠纷解决的最优途径。而应在非诉领域内发展多元维权机制,从而更好地解决纠纷,创建和谐校园环境。
  (一)隐私权非诉维权途径——教育手段
  1.自我教育
  在维护自身权利前,大学生应掌握相关权利的法律知识、其适用范围、调整对象、相应实体法律法规等。尤其应了解学生与高校的一些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更好地实现维权。在学习过程中,自我教育是最为有效的一种获得知识的途径。通过网络、书籍等媒体或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多了解自身在社会中的法律地位,加强维权意识。对一些人身权、财产权、专利权以及劳动合同、创业法律知识进行关注和了解。同时学习一些程序性权利以及增进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了解。
  2.学校教育
  高校应注意与加强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运用学分制以及学生评价体系,加大其在专业教育中的力度,从重视程度上有所改善。同时注重课堂教育同实践相结合,将媒体教学融入课堂,从学生对真实案件的感知中入手教育,取得更深刻的教学效果。同时在管理体制中,扩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权利,给予他们更多的参与高校事务管理的机会,成立专门的学生维权组织,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隐私权非诉维权途径——建立高校的内部维权制度
  1.建立解决纠纷机构
  大学生在隐私权受到侵害后,往往不愿诉诸法律,而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纠纷。高校内部调解可避免诉讼成本以及相应风险的产生。但高校内部调解不同于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调解,此调解不具法律效力,但具行政法意义上的一定强制力。可是目前高校还较少有专门的侵权纠纷调解机构,因此可考虑借许多高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之机,赋予学生申诉委员会以调解侵权纠纷的职能,使纠纷在学校内部予以化解。此委员会可由学生、教师以及相关法律方面的顾问组成,可在合理范围内解决纠纷,又避免了诉讼带来的相应风险。
  2.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的方式。虽然私力救济同公力救济一样需要成本,但在正常情况下,私力救济的成本不会超过公力救济。大学生对于高校而言相对弱势,他们拥有较少的社会资源,使得在某些情况下,公力救济不能满足他们的维权需要。尤其针对隐私权领域,私立救济可避免因公力救济的一些公开所带来的不便。也可在短时间内保证权利的确认。私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大学生可通过和解方式与侵权方相互妥协、让步。两者依自身力量解决争议,无需第三者,也不受任何规范制约。但要注意在私立救济过程中行为的合法化,避免新的侵权行为发生。
  综上,高校学生隐私权的保护需要多方力量的配合。无论是对学生与校方本身,还是对社会以及相关权利救济机构而言,隐私权的保护都应纳入到重点关注与维护的视野中来。和谐校园是和谐社会的前奏,尤其是在代表着高学术水平的广大高校中,更应构建和谐的学术和生活环境,从而为国家培养更文明、更优秀的人才。
  
  [参考文献]
  
  1.顾雪.中国大学维权调查[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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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黄湘礼.高校大学生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D].四川:四川大学法学院,2004.
  
  [作者简介]菅悦(1988—),女,黑龙江同江人,华北电力大学法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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