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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诉讼机构的设置是宪法诉讼制度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它是宪法诉讼主体承担者,没有宪法诉讼的专门机构,宪法诉讼制度就会落空。笔者从设置宪法诉讼机构的障碍和原则入手,分析了盲目模仿域外的宪法诉讼机构不适合我国国情,建议在不改变我国现行宪政体制的前提下,由宪法监督委员会和最高院和高院设置的宪法法庭共同担任宪法诉讼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