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的“党性”与寻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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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一”,党的生日。2013年的这一天人们会记住两个名字:魏家福和刘志军。一个是“世界船王”,在中国远洋巨额亏损之后黯然辞职;一个是“铁路大王”,在中国高铁全线通车之际锒铛入狱。这两个人物和事件似乎风马牛不相及,但有两点共性:一是他们都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二是他们都留下一句类似的话,魏家福说:“只要党理解,我就足够了。”刘志军说:“我对不起党!”
  应向人民道歉
  尽管在法律上人们都知道国有资产不是“党产”,但在这两个事件中,两位当事人却不约而同地首先提到党。魏家福和刘志军都是共产党员,同时又都是职业经理人。作为职业经理人,他们的行为与其共产党员身份并无必然联系,因其承担的是国有资产的信托责任(Fiduciary Duty),管理的是国家和人民的资产,从这个角度看,魏家福和刘志军首先应该向谁道歉呢?是国家!更直接地说,是人民!
  长期以来,人们把国家混同于党。在实践中,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直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几乎都是党员。党员必须对党的事业“无限忠诚”,于是国有资产成为党产。他们如此廉价地“向党道歉”,其实是在“表忠”之时把党陷于不义,难怪新华社要发表署名“戴立言”的文章,严厉驳斥了“腐败的原因是共产党一党执政”。新华社文章重点分析了新加坡经验,特别强调了新加坡人民行动党自1959年主政以来廉政与反腐所取得的成就。
  “寻租理论”背后的罪与罚
  腐败是商品经济的润滑油,特别是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各种形态的“双轨制”背后总有两只“手”:一只看不见的“手”,供求决定价格;一只闲不住的“手”,政府调控经济。而政府调节之手的执行者,基于自身私欲和偏好必然产生“寻租”行为。1967年,经济学家图洛克(G.Tullock)发表了一篇论文,题为《税,垄断和偷窃的福利成本》,首次提出了寻租行为的经济学概念,并因此被称为“寻租理论之父”。根据“寻租理论”,刘志军、魏家福都是寻租者。刘志军的行为是基于市场垄断而产生的理性经济行为。他的贪腐欲望驱动了高铁网的加速完成,留下了经济价值高达数十万亿元的国有资产!但从道德角度看,刘志军恶贯满盈,天诛地灭。反之,魏家福的“忠诚”扩大了中国远洋的亏损,留下了一个几乎无法填平的黑洞。从道德角度看,魏家福绝非恶人,只是力不从心;但从经济后果看,魏家福决策失误,却想把亏损责任推卸给党中央和国务院,并称其为国家“承担了社会责任”。
  在图洛克之后有许多学者研究“寻租行为”,其中最著名的是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他把与政府活动相关联的寻租分为三类:额外收益、政府肥缺、侵吞公产。还直接描述了寻租者行为的特点“宣传、吹嘘、奉承、游说、哄骗”。由此可见,魏家福和刘志军的向党道歉,恰恰是寻租者行为的一种,直接验证了布坎南的寻租理论。
  如何才能抑制国有资产经营中的寻租行为呢?对比新加坡的实践,有三点值得认真学习:①国有企业经营者不应是清一色的党员。建议规定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非党员比例,就像上市公司董事会规定独立董事比例一样。②制定《反贪污法》,并依法实行财产公示制度。1959年新加坡总统李光耀上任伊始即立法通过了《反贪污法》,从此严令竣法,诛杀贪官。他讲过:“若没有财产公示制度,这个国家的反腐败就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③国企经营者要定期审计并制度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寻租是制度性的,无法靠“党性”克服,要让纪律和审计代替“党性”,逐渐弱化“以党代企”的人才选聘模式。
  责任编辑:孙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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