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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们村的两家农户为了耕作方便,在2005年双方自愿达成调换承包地的协议。2006年6月一方提出反悔,双方遂产生纠纷。一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承包方案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让或互换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虽然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但没有按法定程度办理,因此应该认定协议无效。另一方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换地行为合法。请问,该换地行为究竟是否合法?
河南 孟巩
孟巩读者:
双方调换承包地,实际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是指双方为了方便耕作,将双方各自耕种的承包地交换给对方耕种的行为。从表面上看,互换的是土地,实质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作了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也就是说,如果双方自愿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先签订合同,并到土地发包方进行备案。否则该互换虽然是双方自愿的,但不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未经备案的承包互换合同是无效的。需要说明的是,《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作出自愿变更登记的规定,即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当事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或者转让合同,并且已经发包人备案或者同意的,该流转行为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效力,而不强制当事人进行变更登记。但是,如果不进行变更登记,可能损害不知情的其他人,因此,法律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如果不登记,产生的法律后果将可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人不利。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变更登记比较妥当。
北京 李为民
我们村的两家农户为了耕作方便,在2005年双方自愿达成调换承包地的协议。2006年6月一方提出反悔,双方遂产生纠纷。一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承包方案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让或互换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虽然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但没有按法定程度办理,因此应该认定协议无效。另一方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换地行为合法。请问,该换地行为究竟是否合法?
河南 孟巩
孟巩读者:
双方调换承包地,实际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是指双方为了方便耕作,将双方各自耕种的承包地交换给对方耕种的行为。从表面上看,互换的是土地,实质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作了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也就是说,如果双方自愿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先签订合同,并到土地发包方进行备案。否则该互换虽然是双方自愿的,但不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未经备案的承包互换合同是无效的。需要说明的是,《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作出自愿变更登记的规定,即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当事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或者转让合同,并且已经发包人备案或者同意的,该流转行为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效力,而不强制当事人进行变更登记。但是,如果不进行变更登记,可能损害不知情的其他人,因此,法律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如果不登记,产生的法律后果将可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人不利。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变更登记比较妥当。
北京 李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