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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的问题摆在面前,贪官一旦逃出国门,我国对其本人和财产就再无执法权,人难抓,赃款难以追回,不但使执法和司法成本骤增,更易误导其他贪官,觉得只要逃出去,人和财产就都安全了。对于那些一跑了之的外逃人员,如何迅速将其缉返回国?
外逃人员是个黑数
从最高检历年“两会”上的工作报告整理得知,自2000年底最高检会同公安部组织开展追逃专项行动以来,至2011年,检察机关共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8487名。而据最高检公开发布的2005、2007、2009—2011年五年的数据显示,这五年共缴获赃款赃物金额达到541.9亿元。
而在被抓获的这近2万人中,有多少称得上是“贪官”?还有多少贪官逍遥境外?媒体就此向中纪委、最高检、国家反贪局的采访申请,均被婉拒。
自2000年来就一直关注反腐的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介绍,根据他们的研究,外逃官员保守估计仍有近万名,携带金额约1万亿元。“按照人均1亿元来估算。要在国外过上比国内更好的生活,必须有雄厚的‘黑金’做保障,不到这个数额级别,他们也不会选择出去。现实情况也印证了这一点。”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林雪标,曾参与办理多起贪污贿赂案件,在境外腐败资产追回方面有实战经验。林举了一个例子,更令人震惊:当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在联合国框架下打击跨国腐败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在这两个公约生效前的一段时间,腐败官员外逃情况尤为猖獗。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生效的前一天,即2003年9月30日晚至10月1日晚的这24小时中,就有51名贪官在企图外逃时被捕,开创了一天之内外逃未遂被捕贪官最多的纪录。在那个国庆“黄金周”,中国司法机关共抓捕115名企图外逃的贪官。
而真实的外逃人数,更是无从计量。
遣返背后的无奈
“根据国际法原则,只有签订双边引渡协议的国家,才有强制力要求对方予以引渡。否则,只能靠双方友好协商,视谈判情况而定。如果没有双边引渡条约,外逃人员只能采取‘友好合作’的方式遣返。而能否遣返成功,则还要看对方国家是否给你‘面子’。” 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检察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文奇如是说。
尽管困难重重,但中国从未放弃在国际反腐合作的努力,余振东案是中国开展国际反腐合作的一个典型案例。
余振东案,即震惊全国的“开平案”。2001年10月,中国银行在一次全行数据信息整合时发现,高达数亿美元的款项不翼而飞。调查发现,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曾经担任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的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先后把4.8亿多美元的银行资金转移到海外。案发后,三人逃至美国。
中国司法机关于2001年11月15日立案后,即要求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在中美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的前提下,中方以遣返作为替代措施,积极协助美国方面取证,最终使得余振东于2004年被美国遣返回中国,后被判刑12年。仍滞留美国的许超凡和许国俊,于2010年5月6日在美国分别被判处25年和22年有期徒刑。
这虽是一起富有实效的贪官跨国抓捕案,但其中的一些细节也值得深思。“余振东贪污4.83亿美元,为什么只判12年?这是中美在遣返协议中商定的结果。”李成言认为,跨国抓捕贪官不仅困难,还常常受到发达国家的压力,比如法律干预。
普遍认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经济犯罪的看法不同,发达国家大多认为经济犯罪不应以失去终身自由为惩罚,但发展中国家对经济犯罪制裁得很严重。
“与追人相比,钱追不回来更可怕。钱追不回来,我们付出的代价太大了。”李成言说。
余振东被抓捕回国后,美国法院判决仍滞留境内的许超凡、许国俊应归还4.83亿美元。两人对此表示了异议。根据庭审文件显示,许超凡、许国俊被没收的财产,只有数十万美元现金、多件金银钻石首饰、名牌手表、位于加拿大的三栋豪宅,与4.83亿美元的巨资相去甚远。
跨国追赃,成本太高
惊人的财富在中国被非法攫取后,注入了发达国家的经济循环。资产跨境追回在实践中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就是,资产流出国与流入国在经济利益上的冲突。
除了经济利益相悖这样的客观原因,林雪标认为,中国在资产跨境追回方面还面临一些技术性难题。比如,中国往往运用“直接追回机制”,谁主张谁举证,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请求方不仅要证明腐败官员通过犯罪获取相当数额的资产,而且还应证明犯罪所得资产存在连续和不间断的转移链条,这一链条在任何环节上的中断或衔接不严密,都可能导致诉讼失败。
而腐败犯罪官员往往利用职权转移、转移犯罪所得,造成腐败资产及资产所有权相关资料的缺失。而且迅速发展的信息技术及不透明的全球金融系统,也使得腐败分子能迅速地以各种复杂手段转移和隐匿犯罪所得并避免被追踪。
此外,中国腐败资产跨境追回配套立法不完善,如主权豁免原则例外制度缺乏、刑事没收立法不完善、民事没收立法缺位等,都给追回行动造成难题。
2012年3月15日通过的《刑诉法修正草案》,专门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一特别程序,使得犯罪嫌疑人即使逃跑、即使死亡,财产也照样可被追回。
但即便如此一些中纪委官员仍旧表示,腐败资产跨境追回还有不少实践中的难题,要想追回资产,必须所在国的法律也同样判定该资产属于犯罪所得,想要全额追回就更加困难,因为不少国家都对资产跨国追回设置了资金分享比例。
编织全球追逃网
司法引渡难以发力并不意味着对外逃人员无计可施,在现有的司法合作框架下,引渡之外的“变通”常常在谈判桌上被提及。
就藏匿了过半数中方外逃人员的美国而言,尽管中美两国在缔结双边引渡条约上一直存有分歧,但美也在尝试通过多种方式协助中国惩治外逃人员。据美媒报道,中美两国警方就打击逃美贪官达成了一些协议,包括如有中国贪官在入境时没有向移民局和海关如实填写申报单、偷税漏税以及非法接受海外赃款,他们将遭到指控;美国联邦国税局还悬赏一定的奖金,鼓励民众揭发外逃贪官。
另一个中国外逃人员目的国加拿大也在收紧天网。2008年9月,多伦多边境服务处将中国经济诈骗嫌犯邓心志移交给中方,这是加首次遣返中国经济案件嫌犯归国。
在2008年,中国与法国、澳大利亚、葡萄牙的引渡条约相继生效。“这些说明中国海外追逃的速度正在逐渐加快,外逃人员的生存空间也不断被压缩。”朱文奇表示,可以预见的是,由于欧盟25个成员国都废除了死刑、全坚持“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在西班牙、法国和葡萄牙陆续与中国达成引渡协议之后,多米诺骨牌或许就此推倒,“今后与中国进行追逃合作的国家将会更多,合作的方式也会不断创新,以在全球范围内编织一个法网恢恢的外逃人员追捕网。”
>>国家之间的“海外分赃”
一国协助另一国追回了出逃的腐败犯罪资产,是否可以扣除资产追回所付出的代价?或者说,能否要求“分成”?对此,国际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各国司法实践、国际及区域性公约也规定不一。
比如,美国的分享比例取决于他国在司法合作中的“贡献”,分为三个档次,由重大到一般分享比例分别为:50%~80%、40%~50%、40%以下。
英国内政部对他国要求分享资产的请求,一般也按照“贡献”来分配数额。目前他国能分得的最大份额是扣除执法费用后的实际数额的一半。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设立了专门的“被罚没财产账户”,根据“公平的分享计划”来处置。
由于分享资产能够鼓励各国积极参与有关的国际司法合作,正逐步被国际司法界接受。中国外逃官员“最钟情”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欧盟国家、日本、新加坡等,普遍采取分享资产方式处理赃款。
外逃人员是个黑数
从最高检历年“两会”上的工作报告整理得知,自2000年底最高检会同公安部组织开展追逃专项行动以来,至2011年,检察机关共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8487名。而据最高检公开发布的2005、2007、2009—2011年五年的数据显示,这五年共缴获赃款赃物金额达到541.9亿元。
而在被抓获的这近2万人中,有多少称得上是“贪官”?还有多少贪官逍遥境外?媒体就此向中纪委、最高检、国家反贪局的采访申请,均被婉拒。
自2000年来就一直关注反腐的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介绍,根据他们的研究,外逃官员保守估计仍有近万名,携带金额约1万亿元。“按照人均1亿元来估算。要在国外过上比国内更好的生活,必须有雄厚的‘黑金’做保障,不到这个数额级别,他们也不会选择出去。现实情况也印证了这一点。”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林雪标,曾参与办理多起贪污贿赂案件,在境外腐败资产追回方面有实战经验。林举了一个例子,更令人震惊:当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在联合国框架下打击跨国腐败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在这两个公约生效前的一段时间,腐败官员外逃情况尤为猖獗。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生效的前一天,即2003年9月30日晚至10月1日晚的这24小时中,就有51名贪官在企图外逃时被捕,开创了一天之内外逃未遂被捕贪官最多的纪录。在那个国庆“黄金周”,中国司法机关共抓捕115名企图外逃的贪官。
而真实的外逃人数,更是无从计量。
遣返背后的无奈
“根据国际法原则,只有签订双边引渡协议的国家,才有强制力要求对方予以引渡。否则,只能靠双方友好协商,视谈判情况而定。如果没有双边引渡条约,外逃人员只能采取‘友好合作’的方式遣返。而能否遣返成功,则还要看对方国家是否给你‘面子’。” 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检察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文奇如是说。
尽管困难重重,但中国从未放弃在国际反腐合作的努力,余振东案是中国开展国际反腐合作的一个典型案例。
余振东案,即震惊全国的“开平案”。2001年10月,中国银行在一次全行数据信息整合时发现,高达数亿美元的款项不翼而飞。调查发现,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曾经担任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的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先后把4.8亿多美元的银行资金转移到海外。案发后,三人逃至美国。
中国司法机关于2001年11月15日立案后,即要求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在中美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的前提下,中方以遣返作为替代措施,积极协助美国方面取证,最终使得余振东于2004年被美国遣返回中国,后被判刑12年。仍滞留美国的许超凡和许国俊,于2010年5月6日在美国分别被判处25年和22年有期徒刑。
这虽是一起富有实效的贪官跨国抓捕案,但其中的一些细节也值得深思。“余振东贪污4.83亿美元,为什么只判12年?这是中美在遣返协议中商定的结果。”李成言认为,跨国抓捕贪官不仅困难,还常常受到发达国家的压力,比如法律干预。
普遍认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经济犯罪的看法不同,发达国家大多认为经济犯罪不应以失去终身自由为惩罚,但发展中国家对经济犯罪制裁得很严重。
“与追人相比,钱追不回来更可怕。钱追不回来,我们付出的代价太大了。”李成言说。
余振东被抓捕回国后,美国法院判决仍滞留境内的许超凡、许国俊应归还4.83亿美元。两人对此表示了异议。根据庭审文件显示,许超凡、许国俊被没收的财产,只有数十万美元现金、多件金银钻石首饰、名牌手表、位于加拿大的三栋豪宅,与4.83亿美元的巨资相去甚远。
跨国追赃,成本太高
惊人的财富在中国被非法攫取后,注入了发达国家的经济循环。资产跨境追回在实践中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就是,资产流出国与流入国在经济利益上的冲突。
除了经济利益相悖这样的客观原因,林雪标认为,中国在资产跨境追回方面还面临一些技术性难题。比如,中国往往运用“直接追回机制”,谁主张谁举证,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请求方不仅要证明腐败官员通过犯罪获取相当数额的资产,而且还应证明犯罪所得资产存在连续和不间断的转移链条,这一链条在任何环节上的中断或衔接不严密,都可能导致诉讼失败。
而腐败犯罪官员往往利用职权转移、转移犯罪所得,造成腐败资产及资产所有权相关资料的缺失。而且迅速发展的信息技术及不透明的全球金融系统,也使得腐败分子能迅速地以各种复杂手段转移和隐匿犯罪所得并避免被追踪。
此外,中国腐败资产跨境追回配套立法不完善,如主权豁免原则例外制度缺乏、刑事没收立法不完善、民事没收立法缺位等,都给追回行动造成难题。
2012年3月15日通过的《刑诉法修正草案》,专门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一特别程序,使得犯罪嫌疑人即使逃跑、即使死亡,财产也照样可被追回。
但即便如此一些中纪委官员仍旧表示,腐败资产跨境追回还有不少实践中的难题,要想追回资产,必须所在国的法律也同样判定该资产属于犯罪所得,想要全额追回就更加困难,因为不少国家都对资产跨国追回设置了资金分享比例。
编织全球追逃网
司法引渡难以发力并不意味着对外逃人员无计可施,在现有的司法合作框架下,引渡之外的“变通”常常在谈判桌上被提及。
就藏匿了过半数中方外逃人员的美国而言,尽管中美两国在缔结双边引渡条约上一直存有分歧,但美也在尝试通过多种方式协助中国惩治外逃人员。据美媒报道,中美两国警方就打击逃美贪官达成了一些协议,包括如有中国贪官在入境时没有向移民局和海关如实填写申报单、偷税漏税以及非法接受海外赃款,他们将遭到指控;美国联邦国税局还悬赏一定的奖金,鼓励民众揭发外逃贪官。
另一个中国外逃人员目的国加拿大也在收紧天网。2008年9月,多伦多边境服务处将中国经济诈骗嫌犯邓心志移交给中方,这是加首次遣返中国经济案件嫌犯归国。
在2008年,中国与法国、澳大利亚、葡萄牙的引渡条约相继生效。“这些说明中国海外追逃的速度正在逐渐加快,外逃人员的生存空间也不断被压缩。”朱文奇表示,可以预见的是,由于欧盟25个成员国都废除了死刑、全坚持“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在西班牙、法国和葡萄牙陆续与中国达成引渡协议之后,多米诺骨牌或许就此推倒,“今后与中国进行追逃合作的国家将会更多,合作的方式也会不断创新,以在全球范围内编织一个法网恢恢的外逃人员追捕网。”
>>国家之间的“海外分赃”
一国协助另一国追回了出逃的腐败犯罪资产,是否可以扣除资产追回所付出的代价?或者说,能否要求“分成”?对此,国际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各国司法实践、国际及区域性公约也规定不一。
比如,美国的分享比例取决于他国在司法合作中的“贡献”,分为三个档次,由重大到一般分享比例分别为:50%~80%、40%~50%、40%以下。
英国内政部对他国要求分享资产的请求,一般也按照“贡献”来分配数额。目前他国能分得的最大份额是扣除执法费用后的实际数额的一半。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设立了专门的“被罚没财产账户”,根据“公平的分享计划”来处置。
由于分享资产能够鼓励各国积极参与有关的国际司法合作,正逐步被国际司法界接受。中国外逃官员“最钟情”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欧盟国家、日本、新加坡等,普遍采取分享资产方式处理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