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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性科学的发展、性观念的更新,性交行为方式日趋多样化。强奸罪的认定是以性交为依托,但由于传统的性交涵义过于狭隘,而未能将肛门性交、口腔性交、工具(或异物)性交等新兴性交行为纳入强奸罪调整范围,造成一些非传统的强奸案件,甚至变态性质的强奸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强奸罪入罪,而呈现只能以较轻的他罪入罪的尴尬局面。为了更为科学、合理地对非传统的性侵犯行为定罪量刑,也为了更为有效地惩治和预防非传统的性侵犯行为的发生,应该对强奸罪中的性交涵义进行了思考和重新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