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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因其法律地位不明确而处境艰难,其性质从法理上分析应属非营利性法人.其中,农民专业协会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机关为民政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属合作社法人,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于此,有关部门应制定专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规,以明确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独立的法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