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基础设施保护及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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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日期:2012-02-21
  作者简介:张 诚(1958-),男,重庆人,副编审,主要从事通信网络研究。
  摘 要:电信基础设施是通信的网络和命脉,是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但是近些年来,通信基础设施防护一直是个难题,偷盗毁损通信基础设施的现象十分突出,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威胁通信网络运行安全。通过内涵、外延的叙述对基础设施的概念作了解释,在此基础上对基础设施所具有的助推作用及乘数效应两大特性作了分析,阐述了基础设施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列举了公用电信设施被破坏的几种现象,指出电信基础设施安全状况令人堪忧;通过观察分析,提出了在保护基础设施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指出打击不力、监管不严是其主要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从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宣传教育、社会治理等方面提出了应对措施。
  关键词:基础设施;通信网络;法律体系;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12)05-0117-04
  一、基础设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意义
  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是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般物质条件。作为国家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电信设施主要是指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通信光(电)缆、通信管道、通信杆塔、通信分线箱(盒)、公用电话亭、通信基站、通信机房和供电设备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设备、通信传输设备和通信配套设备。
  基础设施业在整个国民经济的产业构成中起基础性作用,它不仅通过自身的发展来推动经济增长,同时还通过为其他产业提供直接或间接服务,来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基础设施抓好了可以为经济发展积蓄能量、增添后劲。沿海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和某些区域开发的成功,一条共同的经验就是通过率先启动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为经济高速增长奠定坚实的基础。这些年中国经济一枝独秀地高速发展,与各地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投入分不开。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方式转型的重要时期,由于过去基础薄弱和历史欠账多,基础设施的某些瓶颈制约因素仍未消除。在新的起点上推进新跨越,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就显得尤为紧迫[1]。
  基础设施建设具有“乘数效应”。以基础设施为主体的投资需求是国民经济增长的最强烈的拉动因素,投入到基础设施的资金能带来几倍或更多的社会总需求和国民收入[2]。1929年10月24日,在美国历史上被称为“黑色星期四”,这一天5 000多亿美元的资产一夜间化为乌有,导致了随后持续四年的经济大萧条。为了应对空前的经济大萧条,美国推行了著名的“罗斯福新政”,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政府主导的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这些基建项目,不仅扩大了就业,增加了民众收入,还为后期美国经济的大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2008年,随着“雷曼兄弟”的轰然倒塌,一场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迅速席卷全球。为了应对金融危机造成的经济下滑的巨大风险,中国政府推出“四万亿”投资的经济刺激计划,每年可拉动经济增长约1个百分点,其中近一半资金投向了交通基础设施和城乡电网建设,这不仅可以使我国加快摆脱全球金融危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还可以扩大内需,刺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消费的增长。
  总之,建设和保护基础设施在国家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国防建设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二、电信基础设施安全状况令人堪忧
  国家通信基础设施担负着全国党、政、军、民的日常通信和重要通信任务,但是近些年来,电信基础设施防护一直是个难题,偷盗毁损通信基础设施现象突出。据统计,2010年重庆市三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遭受盗窃破坏通信设施案件6 052起,直接经济损失达2 459万元。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威胁到通信网络的运行安全。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情形,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种。
  (一)盗窃行为
  据报道,沈阳不久前连续发生三起通信电缆被盗重大破坏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夜深人静、无人看管的野外盗割线缆,每次成功后,都将电缆线运送到指定地点,扒掉电缆线的外部橡胶皮,提取出里面的铜线,再将铜线卖给废旧物品回收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10余万元人民币。通信设施大量分布在荒郊野外,极易被犯罪分子盗窃破坏。从综合盗窃作案的方式和抓到的盗窃个案来看,盗窃群体包括社会闲散人员、外来青年及本地中小学生。他们盗窃破坏较多的是移动基站空调室外机、蓄电池组、地线铜流排和无线发射单元等含有色金属及在废旧物品回收市场容易出手的器材。犯罪分子盗毁电力电信设施主要为了获取暴利,但盗毁电力电信设施的后果却是使区域内厂矿企业停产,电话、互联网、取款机瘫痪,居民生活困难,甚至影响到地方党政、部队和涉密单位的正常工作。据公安部相关人士表示,盗窃破坏电信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目前已由分散、个别作案向团伙化、专业化、家庭化和低龄化发展。作案手法不断翻新,犯罪不断升级是此类案件的一个特点[3]。
  (二)野蛮施工
  在城市交通道路、河道、隧道等改造、建设过程中,部分施工单位野蛮作业,损坏通信光(电)缆事件时有发生,即便是国家、省际主干通信光(电)缆及传输设施也未能幸免。2011年3月8日,重庆一施工单位作业时,挖断11条通信光(电)缆,其中省级干线4条、本地网7条,造成数千万经济损失,同时危及到电信网络的安全,影响到广大电信用户正常使用通信业务。在依托电信网络为传输途径的信息时代,主干通信光(电)缆中断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很少追究野蛮施工人员(包括指挥人员、施工人员)的刑事责任。主要是因为施工单位以省、市重点工程为盾牌,有关机关接到报案仅做些协调工作,未对危害光(电)缆的野蛮施工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不仅使肇事者逍遥法外,而且使得淡漠公用电信设施保护意识进一步泛滥。
  (三)租赁纠纷   “管网公司”借助行政背景,取得管道的建设权,而有关部门则借道路改造之名,强迫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租赁管网公司的地下管道。因高额的租赁费用及后续维护等问题,使得“租赁”双方纠纷不断,管网公司往往采取剪断光(电)缆等自助行为来解除“合同”,迫使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就范。一些人认为,这类事件属于合同纠纷,管网公司的“自助行为”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在司法机关中,持这种观点的执法人员不在少数,故这类事件屡有发生。事实上,管网公司剪断光(电)缆的“自助行为”造成的后果,如果达到《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法律解释》规定的标准,就构成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4]。
  (四)人为破坏
  2006年12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在召陵区姬石乡境内建设通讯基站。被告人张三照、张自来、张坤伍等人在本村村民张根才的煽动下,以漯河市移动公司在此建基站对人体有害为名,故意毁坏漯河移动公司建站,锯掉基站塔基的螺丝,致使塔基报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 828元。在市政建设旧城改造过程中的不当行为,部分群众由于不了解通信基础设施的相关情况而担心电磁辐射,由此产生的过激行为等,也是导致通信设施屡遭破坏的重要原因[5]。
  三、打击不力、监管不严是其主要问题
  分析偷盗毁损通信基础设施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方面内容。
  (一)相关法律法规滞后
  盗窃破坏电信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如此猖獗,一方面,我国《电信法》从1980年开始起草以来,一直处于“难产”状态,没有《电信法》的保驾护航,打击破坏和阻碍通信建设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和手段。另一方面,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当前我国打击盗窃破坏电信设施违法犯罪行为所依据的法律。从现实情况看,《刑法》和《解释》关于打击这类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过高,存在滞后现象。大多数案件破坏有限,经济损失达不到《解释》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和“造成严重后果”标准,构不成犯罪,客观上没有对犯罪分子形成有效的威慑[6]。
  (二)地方公安机关投入通信基础设施防护的警力不足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刑事案件也处在急速攀升的高发期,由于警力不足,我国在控制和打击犯罪方面存在着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警力不足成为困扰公安工作的老大难问题,尤其在贫困地区,警力紧缺已成为制约公安机关发挥职责作用的重要障碍,许多案件因人手不够得不到及时的侦破和处理,使治安管理工作往往处于疲于应付的被动局面。保护电信通信设施安全是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责,发现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组织侦破,依法进行处理。由于警力不足,实际上大量盗窃破坏通信基础设施案件的侦破均是以企业安保干部或专兼职护线队为主体,公安机关配合他们抓捕犯罪分子,或由电信运营商提供准确线索后再交由公安机关侦破,可以说,打击力度不够。此外,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因结案率考核,也存在着不敢接案、不破不接等情况。
  (三)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监管弱化
  近些年,废旧金属收购业发展迅猛,已成为一大新兴产业,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废旧金属收购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因为违法经营废旧金属收购而引发的治安问题也日趋突出。一是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无序发展,治安管理难以到位。现在的废品收购点绝大多数无任何营业执照,也无部门管理,对上门的物品均来者不拒,收赃、销赃违法行为严重。有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已成为盗窃、破坏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犯罪案件滋生的温床。二是废旧金属收购等相关行业法规老化。由于职权有限,公安部门只对废旧金属交易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管,而工商部门又不能对经营者参与电缆电线偷盗破坏或销赃等刑事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致使犯罪分子消遥法外。出现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机构对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治安监管被弱化。
  (四)开展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经费不足
  据不完全统计,仅中国电信开展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经费实际开支三年累计投入331 032万元,与销售收入、管理费用、相关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分别为1.62%、18.75%和0.6%,经费不足使许多安防措施难以落到实处。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电信基础设施是通信的网络和命脉,通信设施屡屡被盗,给通信网络带来极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通信行业的健康发展。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拟提出以下建议。
  (一)健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应尽快出台《电信法》,为打击破坏和阻碍通信建设的行为保驾护航,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和手段。根据盗窃基站、线路等通信设施的实际情况,对《刑法》第124条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危害公共安全”和“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进行重新界定,修改《解释》中定罪量刑标准的条款,加大对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行为的打击力度,以震慑犯罪分子,确保国家通信安全[7]。制定《废品收购管理法》,并与现行的《行政许可法》、《公司法》接轨,使公安、环保、工商、城建等部门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对那些无证经营者给予处罚,取缔无证回收点,从源头上斩断偷盗分子的销赃渠道;对确属报废的公共设施,应由原使用单位出具证明,交由公安、工商部门联合指定的回收点定点收购。
  (二)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
  各级公安、工商、通信管理等部门要加大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解释》等法律法规的力度,高度重视电信设施保护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发生的盗窃、破坏电信设施重点案件,要加大侦办力度,尽快破案。各工商管理部门要与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从源头上加大治理力度。对非法收购通信器材、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要进行重点专项整治,要把定期清理检查废品收购站点,切断销赃源头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电信运营企业要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强化电信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和巡视工作,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严防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同时,要通过通信线路防盗报警等技术手段来减少电信设施的破坏,对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的作业施工实施严格的监督。对爆破、开挖、取土、种植等涉及通信设施保护的活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坏通信设施和通信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此外,各地区还要设立并公布盗窃、破坏电信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电话。   (三)加强宣传教育,形成群防群治
  各地区、各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要充分认识打击破坏电信设施犯罪行为的长期性、艰巨性,大力宣传保护电信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引导人民群众踊跃参与巡线护线活动,提高维护电信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对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等危害电信设施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制违法犯罪行为。营造保护电信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对电信设施的保护,切实保障电信设施安全运行和社会稳定。建议政府部门特别是普法办应将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的内容中;建议将通信设施保护及宣传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建立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8-9]。
  (四)设立专项资金,嘉奖有功者
  对保护电信设施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支持、保护和奖励;鼓励群众举报,对举报破案的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支付办案、追逃、夜间伏击补贴、办案津贴等产生的费用。建议参照普遍服务模式,国家财政从企业每年上缴所得税或专项费用中按一定比例计提或返还;建议从电信运营商上缴行业主管部门的电信号码、频率占用费,或是电信运营商上缴国资委的利润中提取和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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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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