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日,交通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决定,对原《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进行修改,删除文件中“报废船舶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运输,视情节轻重,予以扣留封存或者强制拆解,所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的内容,同时纳入原交通部《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关于同意将黑龙江水系第四类、第五类内河船舶强制报废年限分别延长至39年、41年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