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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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现实承担侵权责任,都离不开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笔者从实务操作出发,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判定。
  关键词:侵权法;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
  现在的侵权法中一般都为过错原则为主,无过错及公平原则为补充,在结合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从而组成了民法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无论是过错原则还是无过错原则,也无论是现今流行的几要件说,其实都是离不开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在现实生活中,因果关系非常难以推断,不管是认为简单的还是认为复杂,只要我们深入研究,就会存在各种可能性。好在在民事审判中,只以证据三性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为审判依据,而非排除一切可能为审判依据。
  现实中有这样一起交通事故:张三下午五点下班,被李四的车碰撞,当时双方即“私了”,李四赔偿张三800元。第二天9点,张三前往人民医院检查,被确认为椎体压缩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鉴定书内只写着存在因果关系,并无阐明原因。笔者虽然代理着原告,但也着实为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担忧。果不其然,庭审时被告律师以不存在因果关系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最后法官讯问司法鉴定人员后,司法人员认为其只进行一般审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法院认定,虽然最后,法院以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进行了调解,并调解结案。此案让笔者深刻的认识到在实践审判中审判人员一般都会以保护受害者为出发点。故在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一般倾向于:“推定因果关系说”。
  在理论中推定因果关系说的运用一般是在共同危险行为之情况下,在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不合理的情形下。共同危险行为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加害人都实施了足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危险行为,而无法确定谁是真正加害人的情形。如,甲、乙在狩猎时,同时向某同一方向开枪,致使丙中一弹死亡。但子弹无法证明究竟是甲还是乙的。如果依相当因果关系说,无法证明甲或乙开枪是丙死亡的条件,那么,甲与乙均不用对丙的死亡负责。这明显有悖常理。因此,在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况下,应适用推定因果关系说,推定加害人之行为均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令所有加害人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故推定因果关系说实际上更趋向于弥补现今其他学说的不足,从而实现社会公正的学说。
  相对因果关系是指,在因果关系上,某一违法行为是某种损害结果的必要条件,并不能就此认定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或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还须考察违法行为与权利受侵害之间以及权利受侵害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相当性。对相当性判断,就是判断原因行为是否在极大程度上增加了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在对此认定时只需考虑到:①一个理性的观察者在事件发生时能观察到的一切情形;②超越行为人认知之外的已知情况。在这一测试过程中必须采用判决时可供支配的一切经验知识。”也就是说,依据人类经验与事件发生的通常过程,若某条件具有引发某结果发生之倾向,该条件即为结果发生之相当性原因。
  笔者认为相对因果关系说是一种行为与处罚相结合的一种理念,与侵权法的立法目的也是较相一致的。然在现行的法学界一般认为法規目的说是对相当因果关系说的限制和补充。法规目的说是在相当因果关系说对如何赔偿的界限规定不明确时,为能弥补相对因果关系说而产生的学说。该学说主要表达,加害人实施的行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是法律价值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体现,而不是完全看其加害行为与该行为而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应当依照立法目的来执行。虽说大多数学者认为法规目的说是相对因果关系说的补充,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法规目的说是可以取代相对因果关系说的。现今绝大多数学者认为两者可以并存。即损害如何得到赔偿,首先应该认定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其次再探究损害的程度是否符合法律的保护之目的。也就是说,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但在法规目的之外的,仍不得请求损害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在推定行为与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时,运用的学说不同及依据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完全相同,有些在相当因果关系说中认为存在因果关系的,在其他学说中就有可能认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在因果关系的中断时,往往很难判断的是否存在另外一个不是行为的介入而导致的结果,该时间中断的行为,给理论和实践操作带来巨大的困难,虽说现今只是以初步的证据加以说明,但是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判断标准,势必就会导致对因果关系认定的混乱,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综述,认定因果关系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学界有很多学术观点,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准确认定问题,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也可能只适用于了一部分案件,在不同的侵权案件中不可能通用。当然当前的理论学说有一定的指导价值,因此,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主要还是司法实践问题与社会日益发生而出现的各种新型事务的问题不是不完全是立法问题。为此,如何在他国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在司法改革进入关键时期,需要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因果关系理论体系,我国的民法专家任重而道远。但是,在构建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标准学说时,应当考虑司法主义的逻辑进路并于基础实施中相吻合。不应当侵权责任法中将本该简单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复杂化。本人认为是应当将主要问题给司法实务去解决,对于法官在判断因果关系时有必要的自由裁量权。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2]江平.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M].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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