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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出台以来,对第16条的争议从未停止。关于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现存的解释主要有"法定权限限制说""法律规范识别说"及"内部限制说"三种,但是这些解释都试图从该法条得出担保合同有效与否的结论,并不符合《公司法》自身的功能体系。要想准确理解《公司法》第16条,应该认识到其只是关于公司担保决议机制的规定。想要判断对外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应该在横向上跨越到《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法律中探索。在纵向上坚持"三步走"战